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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与我们同行主题班会_法律与民意同行 【摘要】法律与民意的冲突问题好像始终是一个热门话题,前些年的泸州“二奶”遗赠案、刘涌案,最近的药家鑫案、吴英案、李昌奎案,甚至至今尚存争议的赛锐案都反映出法律与民意的严峻对立。法律与民意的冲突毕竟源于何由?这种冲突该如何解决?本文以李昌奎案为背景,分析法律与民意冲突产生的缘由以及冲突解决方式。盼望运用各种综合手段,在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做到情理法的沟通与融合。 【关键词】法律;民意;冲突;协调案情回忆: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23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23年7月
2、15日一审判决:因犯有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打算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23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有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曝光后,此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群众普遍认为李昌奎不杀缺乏以平民愤。2023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9月29日,李昌奎被执行死刑。民意的内涵与实质民意是民众的道德文化习惯和朴实情感,是对公正正义的自然需求,基于传统道德的心理需求,以及基于对于
3、同作为人类的社会关心需要所作的朴实表达。广泛的民意在李昌奎案中表达在司法机构以外、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而以多种形式和渠道表达意见与意向的各种主体,既包括了一般群众的朴实表达,也包括了律师、学者、教授等高级学问分子的观点表达。李昌奎案二审被改判为死缓,占主流的民意认为量刑过轻,缘由何在?按一般民众的说法,就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为何非要改判死缓留他一条生路不行?透过案件,我们可以发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情、道德等礼法观念依旧根固公众人心,影响对案件的评价。民意背后的实质就是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情与道德文化的影响。1.1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情与法对于人情的解释,早在礼记礼运中就有所记载:“何谓人情?喜
4、、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孔孟也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人情标准赛过一切法律,一切制度标准皆因人情而设,法律效劳于礼治,而屈从于人情。人情与法律的结合便成为传统中国最普遍的审判标准。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人情味极浓的社会,甚至到达了“到处尚情而无我”的境地,在这样的社会对于刑法的强制性认同就非常的牵强,民众认为,法律的强制性、暴力性与脉脉人情总是格格不入,这也是多数民众对李昌奎一审结果不认同的缘由所在。1.2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与法中国传统社会,道德以人情为根底,道德具有崇高的地位,在其他方面不公平的人们在道德方面却能获得公平。贵为王侯将相,假如失德,也会被人嗤之以鼻,为社会
5、不齿,被历史所唾弃。即使为贱民匹夫,假如怀有大德,也会被人仰慕,或者纳入正史,世代受赞。因此在中国人的观念中,道德是至上的。古代统治者依道德根底立法,形成礼法,将道德教化输入民众心灵,以到达“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社会治理效果。伏尔泰在考察中国礼法文化后,评赞说:“中国人最深刻了解、最细心培育、最致力完善的东西是法律与道德。”“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以人情、道德为根底的礼法传统文化在中国存续了上千年,对民众的信念影响是深刻的,并没有随着封建王朝的完毕而马上消逝,李昌奎案民意背后也是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情、道德精神观因素的影响。
6、2.法律与民意冲突的缘由2.1价值取向的冲突主流民意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而中国法律却受到了西方法律和观念的影响,大都是舶来品。我们在移植西方法律的过程中无视了中西方文化价值的差异,现有法律大都向西方法律思想靠拢,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重视不够,而民众的法律观念停留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阶段。一方面是西方移植来的这些概念理念体系,一方面是我们老百姓土生土长的对法律的简洁熟悉,价值取向存在差异,冲突是必定。2.2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随着我国司法制度越来越正规化,在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整个法律的程序设计越来越向西方的程序正义方向进展,而老百姓的推断标准仍是追求实质正义,对司法程序不理解。假如法官没有对当事
7、人的力量,对社会的实际的充分地考虑,多替当事人想想,那么,这种程序就会跟老百姓的利益和他们的理解形成巨大的冲突。2.3心情性与法律理性的冲突在面对详细的案例时,民意所反映出来的是大多数民众对案件的看法,由于受到价值观念、学问背景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不同的民众会形成不同的看法,有些民意甚至是建立在不完全了解事实的根底之上,很简单具有心情性。李昌奎案一经报道,全国上下一片哗然,激愤的声音四起,民众无法理解法院改判李昌奎死缓的这一行为,给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民众的激愤心情与云南省高院“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显得格格不入,法律的理性受到民众心情的严峻冲击。3.法律与民意冲突的协调3.1立法中
8、反映民意立法环节应当是民意进入法律的主要途径。一方面,立法中应当更多地考虑到我们社会的一些现实,把人伦、公共的道德准则考虑进去。这样情理与法的冲突不仅可以削减,而且从根本上实现了情理法的协调互动。我们应当讲立法的合理性,应当努力制订符合情理的良法。另一方面,立法过程需要公开透亮,保证民众的参加权,确保民众能够将自己的意志反映在法律中,一部广纳民意的法律能得到更好的普遍遵从。还需留意的是,要避开那种妄想用立法解决一切社会问题,规划社会移风易俗的这种急功近利的行为。3.2司法中寻求情理法协调应当强调司法中的情理,熟悉到司法公正是符合情理规章的。司法及执法活动中将情理因素考虑进去,审慎对待民意,这也
9、是对立法缺失的补足。法律具有局限性、滞后性,不行能兼顾到每个民众的利益,这就要求司法活动中针对详细个案,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指引下,酌情考虑案件中的情理因素、协调好法律与情理的关系。3.3提倡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在重视司法诉讼的完善和标准性的同时,也要重视非诉机制解决现实问题。诉讼并不能解决社会中纷繁简单的纠纷,而且诉讼具有肯定的风险和本钱,因此,有必要利用各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使民众能够更合理快速地解决纠纷。目前司法系统提倡的“大调解机制”,将调解放到解决争议的重要位置,也是处理情理法冲突的行之有效的措施。3.4加强司法从业人员的素养培育司法从业人员的素养以及司法职业道德对情理法冲突的协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连续坚持司法从业人员职业化,对其从业进展严格的资格限制;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立,确保司法的公正,不偏不倚。通过这样的途径,确保法官检察官的业务素养及职业素养,塑造一支素养高、业务精的司法从业队伍,通过公正合法的司法行为,使得法律在民众心中受到敬重及敬畏,树立法律的权威。总之,协调情理法的冲突,应当运用综合性手段,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更多地强调情理法的融合。我们必需正视目前我们社会中存在的情理法的冲突,通过对法律自身的这种改善改革来缓解这种冲突到达情理法的协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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