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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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规定 教学治理制度 法学院课程负责人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课程负责人在教学与治理中的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凡由本院担当教学任务的全日制本科生必修课程,每门课程设置负责人一人,任教教师若干人。 课程负责人与任教教师组本钱课程的教学小组。 第三条 课程负责人从熟识本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的教师中产一。详细资格条件为: (一)十六门主干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获博士学位; 2、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教学阅历丰富,教学效果优秀; 3、出版、发表本课程相关著作或论文二篇(部)以上。 (二)其他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必
2、需具备以下条件: 1、讲师以上职称; 2、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两年以上,教学阅历丰富,教学效果优秀的; 3、出版、发表本课程相关著作或论文一篇(部)以上。 十六门主干课程以外的其他新开设课程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的限制。 因教学事故受到学校处分的教师三年内不得担当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消失教学事故的,除依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由学院免去其课程负责人职务。 第四条 每位教师只能担当一门主干课程的课程负责人。 每位教师最多可以担当一门主干课程和一门非主干课程的课程负责人。 第五条 课程负责人由本人申请,院务会议确定。 课程负责人任期三年。 教师在担当课程负责人期间,外出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者,免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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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院 课程 负责人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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