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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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治理,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规划的执行,促进商品经济的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法人之间,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以及它们同法人之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签订或履行的经济合同。 本方法不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经济合同治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是统一治理本辖区内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其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本辖区内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
2、单位,应依据实际需要,建立或指定机构、人员治理经济合同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经济合同治理小组(委员会),应相互协作、宣传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规,开展经济合同询问效劳。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经济合同的治理制度,监视本系统、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订立、履行或变更、解除经济合同。 第五条对仔细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加强经济合同治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赐予精神鼓舞或物质嘉奖。 其次章经济合同治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治理经济合同的职责是:组织、指导和监视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经济合同治理工作;调解、
3、仲裁经济合同纠纷;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展违法活动的行为。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展违法活动的有关状况应准时通报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治理经济合同的职责是:制定经济合同治理制度,指导下属单位开展经济合同治理工作;调解本系统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检查催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防止无效经济合同或违法经济合同;表彰本系统经济合同治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银行和信用合作社治理和监视经济合同的职责是:通过信贷治理,对应当订立而不订立经济合同的,或者违反有关法规签订经济合同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有权拒绝
4、贷款;通过结算治理,对结算制度规定应凭经济合同办理货款结算的,如不依法订立经济合同,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一经发觉,可不办理货款结算。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无正值理由拒付、少付款项的当事人,应予以强制扣款划拨。 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发觉无效经济合同或违法经济合同,要主动实行防范措施,并准时通报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查处。 经济合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法律文书,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帮助执行通知书后,应积极帮助执行,从当事人帐户中冻结、拘留或划拨需要支付的款项。 第九条各企事业单位治理本单位经济合同的职责是:组
5、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经济合同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经济合同治理制度;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制止利用经济合同进展违法活动;定期自查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状况,并准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的统计资料;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应准时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监视检查 第十条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需承受、听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十一条经济合同监视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及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审查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履约力量; (三)监视当事人对不能准时清结的经济往来,必需依法
6、签定书面经济合同; (四)催促、检查当事人全面履行经济合同; (五)检查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 (六)检查无效经济合同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负责印制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和托付证明书的标准格式,并负责审查业务部门印制的专业性经济合同文本格式。 第十三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经济合同检查、统计制度,并定期向同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供应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对没有完成按国家指令性规划签订的供货合同而擅自自销的企业,除按违约处理以外,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有权没收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国家财政。 第四章经济合同的仲裁、鉴证和公证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应按国家
7、有关法规的规定,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第十六条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为避开造成严峻的财产损失,仲裁机关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 保全措施可采纳中止合同的履行,查封和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冻结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责令被申请人供应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它方法。保全措施限于申请仲裁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实行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应供应担保,拒绝供应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实行保全措施所患病的财产损失。 仲裁机关实行保全措施需要商业、供销、物资和银行等部门帮助时,有关部门应按裁定书和帮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第十七条经济合
8、同仲裁机关为便利当事人申诉,对事实清晰、案情简洁、争议不大的经济合同纠纷可以简化仲裁程序,也可以派出仲裁庭就地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的鉴证和公证均实行自愿原则,但国家和省规定必需鉴证或公证的除外。 第五章无效经济合同确实认和处理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有权确认无效经济合同。 其次十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确认的无效经济合同,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确认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确认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上一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复议确认为终局确认。对复议申请审查后,如认为原确认正确,应予驳回;原确认确有错误的,可提出意见发回原处理机关重新处理,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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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 合同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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