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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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 安保卫条例、中心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 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 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第三条 学校安
2、全防范工作贯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政府监管、单位负责,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的方针。学校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安全防范建设标准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其次章 人防建设第四条 学校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治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保安员,并确定1 名专兼职校领导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的安全保卫治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治理使用状况应分别报县级 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 学校保安员应依据国务院保安效劳治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承受保安效劳公司和学校
3、的双重管 理,日常治理以学校为主。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每学期不少于 1 次。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据在校师生员工人数、门岗数、学生寄宿状况、周边治安等状况,依据不低于以下标准配专职保安员:非寄宿制学校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 100 人的至少配1 名专职保安员; 1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2 名专职保安员;超过 1000 人的,每增加500 人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走读寄宿混合制学校均依据师生员工总人数为 100 人以下的至少配 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 300 名师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标准执行。涉及多校区的学校,其每个校区按在校师生实际人数依据上述标准,独立配备专职保
4、安员。第七条 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至少配备 1 名专职宿舍治理员,女生宿舍楼应当配备女性宿舍治理员,每晚巡查应不少于 2 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当至少有 1 名保安员在岗值勤。第八条 保安员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穿着保安服装,携带必要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 并生疏使用方法。上学、放学顶峰时段,保安员应携带头盔、防刺背心、橡皮棍、哨子等防护装 备上岗执勤。第九条 学校对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实行 24 小时值守制度,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车辆、物品的出入查验、登记治理制度,严防可疑人员、车辆以及管制刀具、危急物品等带入学校;对学 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 5 次,一旦觉察特别状
5、况,准时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5第十条 上学、放学时段,在校门口及校门外肯定区域,学校应安排 2 名以上的保安人员、学校专兼职保卫人员在岗值守,做好安全巡查和秩序维护工作。组织教师、家长志愿者等力气 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第三章 物防建设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设置离外围地面高度不低于 2 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有条件的地方, 应在学校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爬设施。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封闭式治理,主要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根本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 顶/人、防护盾牌1 副/人、防刺背心1 套/人、防割手套1 副/人、橡胶警棍1 支/人、强光电筒1 支/
6、人、防卫喷雾剂1 支/人、安全钢叉 2 套。防卫器械应摆放整齐、便于取放。已设立警务室的学校,其门卫值班室的防卫器械可依据工作任务需要配备。第十三条 依据学校及周边区域的治安、交通状况,设置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一依据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标准GA/T1215-2023有关规定, 依据学校周边道路状况,公安交通部门应设置相应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监控设施、照明装置等设施。二依据治安、交通环境实际状况,学校门口四周50 米区域,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防护栏、隔离栏,车辆减速装置等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四条 学校内
7、部物防建设应当到达以下要求: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试验室、计算机室等存放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 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急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结实的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保险柜箱应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并固定于地面或墙体。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备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治理。二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河流、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及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急 的区域、部位设置相应的防范设施和警示标志。三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区域应当安装照明装置,并保持 亮化率达 100
8、%。四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 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测更,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饰式火灾报警探测器。五学校内应依据需要设置标准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 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第四章 技防建设第十五条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防护要求应不低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23规定,学校出入口、重点部位和区域的技防设施安装应到达以下要求:一学校大门外肯定区域内
9、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 应能清楚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状况。二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清楚区分进出人员的 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三学校门卫值班室、学生宿舍楼值班室、安防监控室应分别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 联网属地接处警中心或报警监控中心。学校出入口应建立来访人员登记查验信息治理系统,并接入省级公安机关情报平台,实现来访人员身份信息的实时比对、实时识别功能。四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和贮存室出入口, 体育运动场所等人员聚拢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五危化物品储存室、试验室、
10、财务室、计算机室、监控室、贵重物品集中存放场所、水电 气热等设备间等重要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和入侵报警装置。六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 理软件实现联动治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的接口。七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依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学校图书馆、档案馆、重点试验室、 危急品贮存室、计算机教室宜设出入口掌握系统。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第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和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建立技防设施运行、维护、治理、保障的长效机制。一学校应保障技防设施投入及其
11、维护经费,明确专人负责治理,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安全 技术防范系统每 2 个月必需进展一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完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消灭故障时,应当在 24 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实行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二安防监控室中心应落实专人值守,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防范学问和 根本操作技能。三学校各部位视频监控应不连续进展图像采集,视频监控图像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0 天, 涉案视频监控资料应准时拷贝并妥当保存。第五章 警校联动机制建设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综治部门在信息沟通、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以及综合治理等方面加强对学校的协作和监管,标准学校警务室、警务联络室、警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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