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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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立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争论通过,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立和治理,提高城市综合防护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立和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来自:)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抢救、疏散干道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
2、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立治理的主管部门;各区人防办在市人防办的业务领导下,详细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治理工作。 规划、规划、建立治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作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立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立实行“长期预备、重点建立、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立协调进展、与城市建立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防办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立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人防工程专业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人防办提出修改意见,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建立单位对已列入城市规划的人防工程出入口、防空警报、通信、指挥系统等人防附属设施,应当根据规定要求预留地面建立或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位置。 第八条 新建住宅、宾馆、商店、学校教学楼、文化体育活动场馆、车站和码头候车室、机场侯机楼以及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工程,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根底开挖深度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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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 人民 防空 工程 建设 管理办法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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