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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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论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浅论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周颖佳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法律关于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见所需到达的程度方面的要求。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就是控辩双方对有关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应当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实施刑罚。在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标准的讨论特别丰富,常见的证明标准有排解合理疑心,内心确信,到达优势证明程度,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等。现代法治国家为了防止无辜的公民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对定罪事实的证明都设立了很高的标准,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都表达了对于定罪的审慎态度。而关于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各国尚未达成统一的熟悉。虽然我国对该问题的讨论起步较晚,但随着量刑标
2、准化改革的不断推动,关于量刑证明的理论和实践越来越受到重视,量刑证明标准作为量刑证明的重要内容,亲密关系各方当事人在证明过程中的详细权利义务,应当被给予应有的关注。一、我国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设置在我国,要作出有罪判决,必需到达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其次款对“证据的确、充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证据的确、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解合理疑心。”从该条款看,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和定罪事实一样,到达排解合理疑心的程度。但是,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3、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4条第2款对证明标准作了补充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惩罚,应当适用证据的确、充分的证明标准。”可见,对被告人从重惩罚适用与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样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的确、充分。至于罪轻事实适用何种证明标准,解释未作规定。与此相对应的是,理论界对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不必区分详细的量刑事实,全部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明,只需到达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有的以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为标准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认为罪重事实的证明应到达排解合理疑心标准,罪轻事实的证明到达优势证据标准即可。还有的设置了更为简单的参考工程,既区分案件
4、的严峻程度,又同时考虑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是否有利,在重罪案件中,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要到达排解合理疑心的证明标准;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采纳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在轻罪案件中,对量刑的证明标准统一采纳较低的优势盖然性标准。还有学者将量刑事实划分为罪轻情节、一般罪重情节、升格加重情节。罪轻事实被告人只要证明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对于那些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情节,检察官必需证明到清楚且具有说服力标准;只有对于那些升格加重量刑情节,检察官才需要证明到排解合理疑心的高度。上述学术观点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全都认为可以适用优势证明标准,争辩主要集中于罪重事实的证明。本文认为,量刑证明
5、标准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量刑事实的特点、证明主体的诉讼力量,在立足我国司法国情的根底上借鉴参考其他法治国家的相关实践。二、域外关于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设置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有较大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量刑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量刑与定罪一样的证明标准,即内心确信。这与两大法系定罪量刑关系模式有较大的关系。在美国,总的来看,量刑因素的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但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加重量刑事实,其证明标准仍为排解合理疑心。对量刑问题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在 McMillan v. Pennsylvania 案中得以确立。在该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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