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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 是:未经登记就没有从事某种活动的主体资格,一般没有数量限制,不能转让。 2、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在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中通过以下方式能够予以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自主打算的。应当留给他们自己去做主,政府或自律组织都不要去干预,比方,家庭聘请保姆、企业雇用秘书,这类事项政府没有必要去治理。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整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根底性作用,但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必要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去治理。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治理的。自律治理一般本钱比拟低、效率比拟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
2、不断完善,现行的很多资格、资质的许可、产品质量的许可等,将退出行政许可的范围,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自律治理来替代。行政机关实行事后监视等其它行政治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治理的方式多种多样,许可制度作为一种事前监视治理方式,其主观性强,运作的本钱高、风险也大。因此需要政府治理的事项,也应当优先考虑实行事后监视治理的方式。其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章。它属于立法行为,包括四方面的内容:、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共有四个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它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标准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共有五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打算;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其它标准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但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公布打算的方式来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
4、外,应当准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三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治理需要,的确需要马上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连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法律对此又作了四点限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
5、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供应效劳;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章。为了提高设定行政许可的合理性、可行性,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必需遵循以下规章: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二是,起草标准性文件应当实行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社会及经济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接受意见的状况。三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展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进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准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
6、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详细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这是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比拟混乱、缺乏程序约束以及实施行政乱收费等问题,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以及费用等作了明确规定第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动身,又作了两点补充性规定。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二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托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其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法用大量的篇幅对申请
7、与受理、审查与打算、期限、听证、变更与连续、特殊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便利申请人,保证行政机关公正公正、准时办理的关键所在。一是有关便利申请人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不必事事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应当把有关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便于申请人查询;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以说明、解释并供应精确、牢靠的信息。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准时公正地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机关在审查相对人申请时,发觉手续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发觉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仔
8、细听取其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重大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听证,并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打算;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作出打算;结果应当公开,群众有权查询。第三、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为了制止行政许可乱收费现象,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许可事项进展监视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即使根据规定要收费,也要公布法定工程和收费标准,使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三)、行政许可的监视和责任制度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不该准予许可的乱许可或者该许可的不许可等问题,行政许可法确立了监视和责任制度。第一、
9、关于监视检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视检查,准时订正其违法行为。一是书面监视检查制度。原则上实行书面监视方式,通过核查被许可人的有关材料,履行监视责任,这样可以防止执法扰民,削减企业负担;二是实地监视检查制度。通过书面监视难于到达检查效果的,可以进展实地检测如对产品依法进展抽样检查检测,对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展实地检查。三是属地管辖制度。原则上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假如被许可人在辖区外从事违法活动,违法行为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把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打算的行政机关。四是举报制度。鼓舞个人或组织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准时作出核实、处理。其次、关于法律责任制度。根据权责全都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消;二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包括违反程序实施许可、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视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或乱收费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三是实施后 不履行监视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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