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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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心得 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一些心得 1.结合“王海”现象,谈谈“消费者”的概念 1993年10月,中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承受效劳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由于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197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购置商
2、品、使用商品及效劳的个体社会成员。” 泰国消费者爱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买主及从事业者那里承受效劳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效劳而承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俄罗斯消费者权利爱护法给消费者下的定义是:“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的交易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非从事商业并且也不能使人认为其特地从事商事活动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下的定义为:“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的人,即亦购置、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效劳的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效劳的使用人。因此,消
3、费者的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任何商品或效劳的购置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使用、受让该商品或效劳者,均该当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对消费者作了明确的界定,其次条规定:“消费者,其权益受本法爱护。则可以将消费者的标准界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的人” 依据消费者的概念,王海这一类人不属于消费者,他购置商品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他购置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商品、承受效劳,而是为了通过打假,获得赔偿,因此他以及这一类人不应属于消费者。2.消费者的特征 (1)消费者是自然人。消费者的消费是生活消费,生活消费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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