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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浙江省合同行为治理监视规定(2023修正)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合同指导和效劳 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监视 第四章 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2023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6.将浙江省合同行为治理监视规定其次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浙江省合同行为治理监视规定(2023修正版全文)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合同行为,爱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合同指导效劳、监视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效劳和监视职责时,应当敬重和爱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次章 合同指导和效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循公正和诚恳信用原则。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
3、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按规定向社会无偿供应查询效劳。 第五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供应以下信息查询效劳: (一)企业的工商登记状况; (二)经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 (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状况; (四)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客观资料。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依法向社会供应有关当事人合同信用状况的调查、询问、评估等效劳。 第七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
4、当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监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九条 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以下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 (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供应的商品或者效劳的法定保证责任; (四)
5、违约责任; (五)其他依法应当担当的责任。 第十一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以下责任的内容: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二)担当应当由经营者担当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解消费者以下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恳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恳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合同解释权;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十三条 以下合同采纳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开头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买
6、卖、租赁及其居间、托付合同; (二)物业治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热、气合同; (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六)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旅客运输合同;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第十四条 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发觉格式条款违反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修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辩,并可以要求进行听证
7、。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经营者未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按规定报备案的格式条款发出修改通知,经营者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对其他格式条款发出修改通知,经营者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可以依据实际状况,打算是否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经营者提出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答复仍要求修改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者对有关格式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
8、改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可以将该格式条款违反本规定的有关状况向社会公告。 其次十条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供应的格式条款违反本规定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提请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处理。 第四章 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 其次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违法行为: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力量,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局部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连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恶意串
9、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六)其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 其次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前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状况下,为其供应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其次十三条 有其次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 有其次十一条 规定的违法行为,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经受害人申请,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 其次十四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证明人;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次十五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时,发觉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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