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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洋环保行政法律制度研究 一、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者的行政责任 海洋环境一旦患病污染,其影响范围之广、后果之严峻、持续时间之长,绝非简洁的数据就可以量化。此次溢油大事对整个渤海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及养殖户、居民都会带来不行估量的损失。康菲公司作为此次大事的始作俑者,难逃其责。 二、制度缺陷 (一)海洋环境信息公开法律责任制度缺陷 溢油大事信息之所以拖延向社会公开,其中一个缘由当然和国家海洋局行政不作为、失职有关,而另外一个缘由则是由于我国的海洋环境信息公开法律责任制度还存在肯定缺陷,详细表现在: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对海洋环境信息公开有所涉及但规定极少,也不完整,也没有对海
2、洋环境信息公开责任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大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马上实行有效措施,准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视治理权的部门报告,承受调查处理。此条例虽然规定了污染者的信息公告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国家有关海洋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的义务。此外虽然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执法的依据,但该条例的规定也不够具体。细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方法、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信息公开方法等法律法规,也只是对信息“内部报告”规定得
3、特别具体,乃至详细到以小时计算;例如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方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但是对于信息何时告知公众、怎样告知,却规定得非常笼统,甚至该由谁去告知都不明确。 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又有其固有的特别性,单纯依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无法得到充分表达的。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规定政府对于重大公共大事应对处理的状况要公开,但是对公开实行的方式、公开范围并没有详细规定,对企业信息公开责任也没有任何规定。环境爱护部虽然制定了环境信息公开方法(试
4、行),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相应的制定海洋环境信息公开方法,致使海洋环境信息公开责任仍旧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从而使得追责渤海溢油事故信息公开严峻滞后的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作支撑。其次,对于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的相关规定即便是有也比拟原则笼统,现实执行性较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不公开、延迟公开、公开错误信息、拒绝公开、瞒报这类大事也缺乏明确有力的追责性条款。环境爱护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但对于政府未能准时履行职责、公布相关环境信息,要负什么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规定了政府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
5、,但对于该条规定来讲,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性差,详细表现在:第一,要求责令改正的惩处性不够强,对相关责任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只有当政府不公开信息或者延迟公开信息的情形仍在持续时,才有可能责令相关人改正。而假设该情形已不存在,则责令相关人改正也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其次,没有衡量情节严峻程度的量化标准。现行法律法规对情节严峻程度的情形、标准没有进展明确说明,因此,情节是否严峻全在于法官自由裁量。 (二)海洋环境污染者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缺陷 1严峻污染海洋的惩罚过轻海洋石油开采一旦出事,受污染面积就会相当广泛,带来的损害也是无法估量。根据我国海洋环境爱护法的规定,只能对康菲公司处以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罚
6、款,这样一条关于罚款限额的法律规定对经济实力强大的跨国石油巨头来说,是根本无法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的。国外对海洋石油开采安全的约束制度中,首先就是重罚。在兴旺国家,罚款都是天文数字,一旦发生海洋污染,罚款足以使企业倾家荡产。去年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的原油泄漏大事,美国政府向BP公司开出的首张清理油污罚单就高达6900万美元,罚金高达210亿美元。同样是海洋油污,我国的行政惩罚与美国的惩罚竟相差之大,可见我国的海洋环境法律是不完善的。不少专家都表示,目前施行的海洋环境爱护法是1999年修订公布的,相比于12年前,如今30万元早已远缺乏以惩处肇事企业、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2对供应虚假报告没有明
7、确追责条款虽然国家海洋局在2023年7月30日对康菲公司下达了“两个彻底”的期限,但期限届满后,康菲公司非但未实行有效处理措施积极完成国家海洋局的要求,还恶意提交虚假的大事处理报告给国家海洋局,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公然漠视公众利益,性质特别恶劣,为此,法律应当严惩。然而,对此种行为的责任海洋环境爱护法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 3对未准时实行有效措施没有明确追责条款溢油大事发生后,虽然国家海洋局给康菲公司严令下达了“两个彻底”的期限,但期限届满后,康菲公司根本没有实行积极措施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国家海洋局的要求。对此行为应当担当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海洋环境爱护法并没有赐予详细规定,唯一可以参照适用的是环境爱
8、护法第29、39条对限期治理责任的相关规定。然而限期治理往往会导致拖延不决的现象,排污单位或个人拖延治理有效期限的行为,使有权机关作出的限期治理打算有可能变成了一纸空文或错过了治理时机,从而加重了对环境的污染。 4对隐瞒事故没有明确追责条款信息不公开,公众自然无法知晓企业的所作所为,监视就会变成一句空话。我国海洋环境爱护法第十七条只规定了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者的像受害者的通报和向治理部门报告的义务,而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信息公开义务。事实上,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后,康菲公司不但没有对社会公开信息,反而还刻意隐瞒事实真相,严峻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视权。 三、完善建议 (一)增加海洋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9、综上所述,为了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加大环境信息公开的透亮度,笔者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海洋环境爱护法,增加海洋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1加重行政部门不公开海洋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无救济就无权利,权利要想得到充分保障,就必需依靠于责任与救济制度的长远进展,假如权利患病侵害,不能通过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得到补偿,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我国法律对政府机构不公开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公开了不该公开的环境信息分别应当担当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为了保障权利的充分行使,在健全海洋环境爱护法时,对于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不公开海洋环境信息的行为,不但要规定责令改正,而且还要加大惩罚力度,对相关责
10、任人员直接赐予行政处分。 2对于情节严峻的情形应当赐予详细明确的规定在对情节是否严峻的情形进展判定时,一方面要考虑有关主体不公开信息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有意还是过失,另一方面还要重点看该信息所指向的环境大事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力的大小程度。以此为依据来断定情节严峻的程度,分别赐予当事人不同处分。 3应当增加对于拖延公开政府信息责任的有关规定没有正值理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意拖延公开海洋环境信息,应当担当行政责任,视情节严峻分别赐予行政处分。以此避开当前许多政府部门一味追求经济进展的GDP增长,而无视了对环境的爱护,从而使得污染环境的大事隐报瞒报漏报的现象滋生。 4建立对公众海洋环境知情权的司法
11、救济制度公众是否有权利向政府主管当局申请供应环境信息,公民在知情权受阻的状况下有哪些救济措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因此为了充分爱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应当规定其环境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应实行的救济方式,是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 (二)加强海洋环境爱护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由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特别性和侵权行为的间接性、埋伏性、持续性以及伴随性等特性,势必使海洋生态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损害,因此最高数额30万元的行政罚款远缺乏以弥补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失和修复需要的本钱。因此,笔者建议,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根底上加强海洋环境爱护相对人的行政责任,强化对污染海洋行为的惩治力度,从而促进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海洋环境爱护
12、。 1提高行政惩罚的数额对于提高行政惩罚的数额,笔者认为不妨可以借鉴一下2023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修订之前,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水污染事故行政惩罚的最高限额是100万元人民币。如2023年,四川沱江重大水污染大事直接损失3亿元,肇事单位仅被罚100万元。而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根据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根据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这一规定并未将罚款限制在一个固定的数额,而是确定了一个比例,“上不封顶”。相应地,海洋环境爱护有关部门也可以依据事故的详细状况,确定不同的罚款数额,
13、对污染企业的行政惩罚可以是几亿、甚至几十亿,让企业不敢污染,对违法望而却步,以转变守法本钱高、违法本钱低的现状。此外,在赐予康菲公司罚款的同时可以考虑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实践中大局部从事海洋开发、开采的经济组织财力都特别雄厚,单纯依靠罚款难以对它们产生较大的威慑力。因此,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假如能够科以行政惩罚,那么对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海洋环境爱护则会起到特别重要的作用。 2增加行政惩罚种类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海洋环境污染行为规定的惩罚种类太少,本文建议在现有法律的根底上有必要增加惩罚种类:首先,对海洋污染大事直接负责的主管及非主管人员,都要依法担当行政责任,无论其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显示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只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与行政处分,而未提及污染者的行政处分。建议不但设立对污染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而且要处以行政拘留,以此提高行政惩罚的惩处力度。其次,扩大暂扣或撤消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来看,海洋环境爱护法只对倾倒废弃物严峻行为赐予暂扣或撤消许可证的惩罚,其他行为并未涉及,因此应当扩大暂扣或撤消许可证情形的适用范围,彰显法律的震慑功能,维护海洋环境权益。 3扩大可惩罚行为的范围整个渤海溢油大事对于康菲公司的惩罚无非就是罚款、停顿作业,可惩罚行为范围过窄,则简单助长企业污染环境的嚣张气焰
15、,因此建议增加海洋环境爱护法规定的可惩罚行为的种类。首先,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人治理海洋环境污染不力的行为一律进展惩罚。其次,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人供应虚假报告的行为进展惩罚。在渤海漏油事故中,康菲公司屡次有意隐瞒真实状况,提交虚假报告,其行为本身就相当于在现场的一种弄虚作假行为。建议在海洋环境爱护法中增加污染者向海洋环境监视治理部门有意隐瞒真实状况或者有意编造虚假状况的,可以予以警告,并处或者单惩罚款,性质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这样一项规定。 4规定行政代执行制度假如违法的排污行为造成污染损害后果的,“对于那些不按要求实行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力量的违法者,主管部门将指定有力量处理的单位代为治理污染,违法者将担当代为治理所需的一切费用。同时,对于违法设施,不需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下达“责令限期撤除”的命令,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相应措施去治理,假设违法者逾期不撤除违法设施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就可以组织公安、环保等部门强制撤除,为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违法者担当。” :时奇文单位:山东英才学院经济治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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