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审计规定(1996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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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审计规定(1996年)_物业经理人 公布日期:19960805 实施日期;19960805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一条 为适应本经济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加强对企业的审计监视,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经济特区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视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条 对本经济特区内的全部企业实行年度审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涉及公众利益的企业以及其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由审计机关
2、对其实行国家审计。其他企业由企业托付社会审计组织进展社会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必需依法开展审计,保守企业的商业隐秘。 第五条 本经济特区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监视治理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来自:),由企业国有资产监视治理部门的同级审计机关管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企业的审计,由投资比例最大的投资主体的同级审计机关管辖。 第六条 资产涉及公众利益的企业和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其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的审计,由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的同级审计机关管辖。 审计机关因审计管辖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审
3、计机关指定管辖。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的重大审计事项,但应当避开不必要的重复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下级审计机关对其管辖的审计事项,认为需要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可以报请上级审计机关打算。 第七条 审计机关正在进展的审计事项或者当年已经完成的审计事项,如无特别状况,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为依据,不得要求重复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被实行国家审计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展审计监视,其详细内容如下: (一)企业 财务会计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资产、负债的真实状况; (三)收入、本钱费用和利润以及利润安排
4、的真实、合法状况; (四)依法缴纳税、费和国有资产收益状况; (五)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 (六)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状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实行国家审计的企业,可以依据不怜悯况实行就地审计或者报送审计的方式进展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工程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企业应当协作审计机关的工作,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将审计机关担当的审计事项,托付社会审计组织进展审计,或者要求企业自行托付社会审计组织进展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5、审计通知书。 直接送达的,被审计企业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企业协作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被审计企业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调取被审计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索取、检查会计电算系统的内部掌握制度、各载体数据、应用软件及其技术档案资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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