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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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使用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的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帮助
2、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的监视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治理与社区建立之间的关系,帮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治理进展指导和监视。 其次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治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治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
3、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立等因素划分。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立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立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立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治理区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帮助: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到达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
4、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到达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立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承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与会议,并赐予必要的指导。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立单位担当。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
5、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与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托付代理人代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 第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打算,必需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修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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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物业管理 条例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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