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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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标准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标准、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展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详细组织、协调、监视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方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治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方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治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 主
2、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城市更新工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鼓舞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效劳,通过构建融资平台、供应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工程予以支持。 第七条 城市更新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意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舞城市更新工程根据绿色建筑的标准进展规划、建立和运营治理。 第八条 主管部
3、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准时进展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峻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消失的违法建立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其次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规划 第十条 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规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实施以撤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根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
4、标与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敬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连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撤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根本生态掌握线、一级水源爱护区、重大危急设施治理掌握区(橙线)、城市根底设施治理掌握区(黄线)、历史文化遗产爱护区(紫线)等城市掌握性区域管制要求。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立城市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工程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撤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
5、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基于鼓舞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工程等缘由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范围、撤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展专项讨论,在规划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以下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政府社团用地、特别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规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根本农田爱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四)福田区、罗
6、湖区、盐田区、南山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舞其他各区参照执行。根据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不受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制。 (五)未建立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但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未建立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总面积不超过工程撤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局部,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工程实施主体;超出局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展用地腾挪或者置换,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对其规划条件进展统筹讨论。 未建立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
7、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展用地腾挪或者置换。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城市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工程。 (二)充分敬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加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讨论已批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开发总量,深化、落实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城市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用地规划指标和空间布局。 (四)鼓舞增加公共用地,提高绿地率和绿化掩盖率,降低建筑密度,节省集约利用土地。 (五)推动文化遗产融入城市进展,爱护城市肌理和特色风貌,改善生态环境和人
8、文环境,鼓舞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技术标准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规划治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规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规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 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工程,根据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纳入综合整治类工程规划进展治理;根据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撤除重建类工程一并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不单独进展规划申报,由撤除重建类工程的实施主体一并实施。 第三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十七条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由市、区政府统筹推动。 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催促全市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 进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
9、住房建立、水务、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担当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详细治理工作。 各区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工程。 第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按年度制订本区综合整治类工程和资金安排规划草案,由市城管部门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类工程应当优先纳入规划。 综合整治类工程涉及的改善城市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和市容环境的工程,依据政府投资工程治理有关规定申报立项,该局部费用根据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有关规定担当。 第十九条 在综合整治类工程纳入规划并经批准立项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单位依照工程审批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开展综
10、合整治规划、初步设计和工程总概算的编制等前期工作,形成实施方案。 区政府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市规划国土、产业、人居环境、住房建立、水务、城管、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涉及市、区政府财政投资的,市、区进展改革部门依据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的必要经费。 其次十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对综合整治规划进展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送市城管部门。 综合整治类工程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确需加建城市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局部免收地价。 其次十一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须办理有关建立、环保、水务、消防等许可的,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许可方可实施综合整治。 其次十二条 综合整治类工程的规划制定、
11、立项治理、方案审批、资金安排等详细规定,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进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住房建立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功能转变类城市更新 其次十三条 根据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已生效规划,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者在满意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展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功能转变类城市更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转变类城市更新: (一)申请将配套效劳设施转变功能,转变后无法满意相关配套要求的。 (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转变功能,转变后不符合爱护要求的。 (三)申请将危急房
12、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撤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转变功能的。 (四)建筑物转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构造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治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五)申请建筑物局部转变使用功能,但转变的局部不能满意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局部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业主区分全部,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见与转变功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 (七)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转变功能进展二次开发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转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形。 其次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实施功能转变类城市更新,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
13、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全部的,申请人应当供应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同意申请的证明文件。 其次十五条 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申请转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划及其他申请材料进展审查。不符合功能转变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功能转变条件的,应当在工程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就相关事宜进展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担当。 其次十六条 公示完毕后,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进展汇总和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临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文件,并通过与申请人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增补协议)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其次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完成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后,可以实施功能转变类城市更新,实施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担当。 工程实施涉及规划国土、环保、建立、城管、消防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其次十八条 工程实施完成后,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准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其次十九条 功能转变类工程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并
15、根据方法其次十七条规定补缴地价。 加建城市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局部免收地价。 第五章 撤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方法其次条其次款规定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转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退的,可以通过撤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条 方法其次条其次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的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严峻缺乏,根据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工程。 方法其次条其次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
16、以下情形: (一)环境污染严峻,通风采光严峻缺乏,不相宜生产、生活。 (二)相关机构依据危急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峻安全隐患。 (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意相关规定,存在严峻消防隐患。 (四)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常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方法其次条其次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进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属于本市制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峻超出国家、省、市
17、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展产业升级。 (三)其他严峻影响城市近期建立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单栋或者零散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但无法根据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不纳入撤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条 撤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程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工程撤除重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工程撤除重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工程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与单一
18、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工程实施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其次节 申报与审批 第三十四条 拟以撤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由符合规定的申报主体申报更新单元规划。 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申报指引应当包括申报情形、城市更新单元拟订要求、城市更新意愿要求、规划申报主体要求、申报途径、相关证明材料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更新单元规划的申报主体根据以下方式确定: (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
19、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形状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报。 (二)权利主体托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 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呈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 规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规划、托付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申报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同时满意以下条件: (一)规划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且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 (三)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
20、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展撤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根本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规划。 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还应当符合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指引的详细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报更新单元规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撤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展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展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全部的,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
21、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展城市更新。 撤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撤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形状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展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第三十八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其他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展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
22、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细则和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更新意愿达成状况及规划申报主体资格进展认定,对更新单元内的现状建立状况进展核查,对申报进展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等因素进展综合推断。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进展更新意愿达成状况认定时,主管部门应当帮助供应相关土地、建筑物权属资料。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展审查,按批次统筹形成更新单元规划草案,会同区政府在工程现场、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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