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监察规定(2023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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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监察规定(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监察规定 (199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依据2023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方法等38件规章的打算修正 依据2023年11月26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惩罚规定等3件规章的打算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执法监视,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土地治理法律、法规,承受土地治理部门的监察。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土地治
2、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土地监察工作实行专业监察与群众监视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条 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土地治理部门应与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协调和协作;涉及规划、城建、房管、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或军队的土地违法案件,应会同有关部门或军队进展查处。 其次章 土地监察部门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级土地治理部门为土地监察部门,其职责是: (一)监视检查土地治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状况; (二)监视检查本辖区土地的开发、利用、爱护和权属变更的状况; (三)监视
3、检查各类建立用地审批的状况; (四)监视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状况; (五)监视检查土地费用的收缴、治理、使用状况; (六)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七)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向司法机关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第八条 土地治理部门履行监察职责,可实行以下措施: (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展调查,询问当事人、有关知情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有权进展现场勘测; (二)责令违法者停顿土地违法行为。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应依据工作
4、需要设置土地监察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十条 土地监察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领导和上一级土地监察机构指导。 第十一条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熟识土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通晓业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秉公执法。 第十二条 土地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时,须佩戴标志,持有土地监察证件。 土地监察证件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立案和处理 第十三条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治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十四条 省土地治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土地监察工作,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案
5、件: (一)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五条 市、县(区)土地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管辖除由省土地治理部门管辖的其他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 第十七条 上级土地治理部门有权处理下级土地治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移交下级土地治理部门处理。 下级土地治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土地治理部门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土地治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受理案件应填写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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