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区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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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济宁市城区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济宁市城区停车场建立治理方法(2023) 济政发20236号 第一条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治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和院内停车场。 第三条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停车场的监视检查工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详细负责济宁市城区规划区停车场的治理工作。规划、建立、工商行政治理、物
2、价、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舞单位和个人投资建立开办公开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市规划局应会同公安、建立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建立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繁华商业街(区)的,建立单位应根据停车场建立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前方可使用。 配套建立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立单位未根据前款规定规划建立停
3、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停车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停车场。 第八条依据车辆停放需要,须在支路、繁华商业街道、小区街道等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由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建立部门统一确定,并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监视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封闭住宅小区院内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承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监视治理。 第九条根据停车场建立规划建立的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变使用用途。 因特别状况,确需关闭停车场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条拟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公安、规划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治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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