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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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消防安全治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治理,爱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结合我校消防安全治理的详细状况,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部门和个人,都必需遵守消防法规,仔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承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三条学校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的详细负责人。 第四条学校设立安全委员会,在主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全校师生员工对违反消防治
2、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发觉火警应马上向保卫处和消防队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 第六条加强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治理,学生宿舍要配备专职的安全员,制止烧明火、使用液化气、点蜡烛,严禁使用充电式台灯、电炉、电烫斗、电吹风、电水壶、电热杯、电热快、电梳、电饭煲、电热毯等。违者没收电器,并按有关制度惩罚。 第七条各类试验室要制定防火制度和责任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试验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存放。学生做试验使用易爆品时,指导教师必需在场指导,各类加热器使用时必需有人看管。 第八条高层建筑配置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水系统,必需定期进展维护和修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
3、计和施工,必需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图纸须经消防监视部门审核。审核后的防火设施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动。竣工后需经消防监视部门验收前方可使用。 第十条学校公用房屋室内装修必需根据防火要求设计、选材、施工,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必需上报消防监视部门批准前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确保用电设备良好,特殊是各类温控设备要定期检测,确保技术性能良好。安装、检修电器设备,必需由专职电工进展,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学校统一配备消防器材、设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爱护消防设施的义务,全校各部门所配备的消
4、防器材均应有专人、定点保管,防止器材丧失。 第十三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赐予嘉奖。 在消防工作中,违反消防法规造成严峻损失的,依据详细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或其它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处理。违反学校消防安全治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赐予惩罚。 消防安全治理制度2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爱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治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中小学校消防安全治理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
5、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爱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命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到达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4、学生聚拢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治理制度中小学校消防安全治理制度。 5、易燃、易爆的危急试验用品、做到特地存放、由化学试验员责保管。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试验时,教师必需在做试验前向学生讲清晰留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室、试验室、库房等场所严禁吸烟
6、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准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学校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惜。任何人不得随便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厉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需常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展检查,如发觉安全隐患,要准时进展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教室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惩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治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标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7、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治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其次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把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 (二)将消防工
8、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治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规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供应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催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准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依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依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人。消防安全治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以下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二)组织
9、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催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治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学问、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托付的其他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消防安全治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状况,准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治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由单位
10、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托付经营、治理时,产权单位应当供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托付治理的单位统一治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托付经营、治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治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治理责任,可以托付统一治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治理单位应当在治理范围内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
11、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退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治理单位应当对受托付治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治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急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供应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听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治理。 对建筑物进展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
12、建立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治理 第十三条以下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治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消遣场所等公众聚拢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拢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播送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急性的文物爱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给、销售单位;
13、(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治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治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治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治理人员;其他单位
14、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治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治理职能部门。归口治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治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治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拢场所应当在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展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前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治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急的大
15、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展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前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治理;消防(掌握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治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治理;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治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治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
16、将简单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峻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治理。 其次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治理。制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急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别状况需要进展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用火治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急前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拢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实行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展防火分隔,去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
17、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消遣场所在营业期间制止动火施工。 其次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播送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以下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掩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其次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生产、使用、储
18、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治理。 其次十三条单位应当依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力量。 其次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马上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准时报警,快速扑救火灾,准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赐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供应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供应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爱护现场,承受事故调查,照实供应火灾事故的状况,帮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缘由,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
19、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其次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展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依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状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状况。 公众聚拢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完毕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展检查,消退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
20、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准时订正违章行为,妥当处置火灾危急,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马上报告。发觉初起火灾应当马上报警并准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其次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状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状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状况; (五)用火、
21、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学问的把握状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治理状况; (八)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状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状况; (九)消防(掌握室)值班状况和设施运行、记录状况; (十)防火巡查状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状况和完好、有效状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其次十七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检查修理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状况进展检查和修理保养。 其次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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