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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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 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委):依据国家进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立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委): 依据国家进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立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2975号)精神,对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进展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2、 附件: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湖北省物价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 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国家进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2975号)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及相关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供应场地占用和相关效劳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
3、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治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效劳收费治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治理”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包括调整,下同)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放效劳详细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的监视治理。 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以下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治理: (一)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治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
4、规划配套建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立或内设的停车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立或内设的停车场;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立的停车场; (五)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六条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所,由经营者根据合法、公正、诚恳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本钱、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力量等因素,自主制定停车效劳收费标准。 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立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
5、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停车效劳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立运营本钱、市场供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力量、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钱、供求变动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效劳条件、效劳功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补偿合理经营本钱、依法纳税、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调整交通疏堵保畅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推行差异化停车效劳
6、收费政策。各地应结合实际状况,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效劳差异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进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一)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效劳收费,要依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进展水平、交通拥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效劳,应当实行低收费。 (二)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效劳收费,应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根据“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异化效劳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效劳
7、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效劳,鼓舞推行超过肯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缓解停车冲突。要依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异,合理确定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三)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效劳收费,应赐予适当优待。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按车型大小分类计费。车型大小详细分类,由各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计费方式,依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实行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操作程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舞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
8、优待。 第十一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适宜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现场治理人员或计费设施;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治理、财务治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道路临时停车的经营治理者,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效劳的经营资格。其他停车场所按政策规定需要进展备案(或批准)治理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一)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二)停车时间缺乏30分钟的车辆(各地可结合实际状况适当延长但不能缩短免费时间)
9、;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修理车、殡葬车等;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效劳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担当。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放效劳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第四条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经批准后执行: (一)制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申请; (二)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批准)的相关文
10、件和停车场所产权归属证明材料。道路临时停放效劳经营资格及泊位划分文件; (三)停车场所经营、治理者身份证明(包括“三合一”证照、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停车场所治理制度;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坚持“放、管、服”结合,加强和改良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停车效劳和收费行为。 (一)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统计报告、收支信息公开制度。 (二)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标准和效劳标准,引导行业自律和经营者标准效劳,依法依规打击无照经营、随便圈地收费
11、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公众投诉频繁、冲突突出以及明显偏高的收费,应当开展本钱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和处理结果,引导促进经营者依法合理定价。 (三)加强信用制度体系建立。各地要依法依规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对失信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者要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效劳承诺、监视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便利群众监视。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监视检查。依法
12、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展查处。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停车效劳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2月 1 日起施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2383号)同时废止。 - end - 篇2:扬州市市区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2023)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 市区各停车场: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扬州市市区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公安局 2023年4月30日 扬州市市区车辆停放
13、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扬州市市区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标准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名目、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在本市市区(不含江都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效劳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机动车、非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电动三轮车,下同)停放效劳费的行为,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区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分级治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制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并对市区(不含
14、乡镇)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施治理。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和各乡镇机动车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的治理。 第四条市区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的治理形式。 (一)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三种治理形式。 1、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和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以及执法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2、住宅小区、商住楼配套的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并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限。 3、除上述1、2以外的停车场、社
15、会力气投资建立的公共停车场(库)在经营年限内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二)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时,根据补偿合理本钱、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结合停车场地理位置、行车流量以及调整停车冲突、引导车辆分流的实际,实行差异定价。 (一)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城市外围区域; (二)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 (三)白天高于夜间(白天时段为7:00至22: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 其次章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 第六条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的区域划分。 一类区为现行城市中心区域,包括盐阜东路、盐阜西路、淮海路、四
16、望亭路、大学路、文汇东路、南通路和泰州路围合的区域(含道路两侧); 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的建成区区域,包括扬溧高速、沪陕高速、廖家沟和宁启铁路围合的区域; 三类区为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按停车场类型、地理位置与车辆类型制定,详细标准另文印发。 第七条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 1、停车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治理装置; 2、一类区域停车场白天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夜间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二、三类区域停车场以小时为计费单位。连续停放累计计时收费(缺乏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缺乏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3、连续停放超过5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
17、的,一律按5小时收费; 4、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超出的局部按上述第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5、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缺乏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机动车每次停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超出12小时的重新计次;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夜间时段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2、非机动车每次停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超出24小时的重新计次;夜间停放按双倍标准收费。 第八条停车场收费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乡镇停车场向区价格部门申报),并供应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
1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权属证明等复印件(查看原件); 3、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对停车场定点、停车设施设置等内容的审核意见材料; 4、停车场区域设备设施的配置状况、车位简图等材料。 (二)实行市场调整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须告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所在辖区价格主管部门。 (三)非机动车停放点(包括临时),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方法由各区制定)。 (四)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为社会公众供应临时停车的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区,实行有偿效劳的,按第八条(一)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相对固定的临时停车场所,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方案,一次审核。 (五)为缓解住宅
19、小区居民停车难,经市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在住宅小区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其收费按第八条第(一)款项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九条 停车减免收费规定: (一)实行计次的停车场(不含立体停车场),对一次停车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车辆免费,夜间停车减半收费;实行计时的停车场(不含立体停车场),从车辆进入停车场15分钟后开头计费。 (二)医院内设停车场对住院病人家属当天停车已缴过一次费的,再次停车时不得收费(限一辆车);实行计时收费的医院内设停车场,对一次停车半小时内(含半小时)的车辆不得收费,其收费计时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半小时后开头。 (三)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抢险车
20、以及行政执法车辆免费停放。 第三章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监视检查 第十条 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收费员证制度。车辆停放 效劳收费人员上岗,应当佩带由市物价局监制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 收费员实行定员、定岗、定位治理,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停车场应主动、准时办理变更、注销和新增手续;收费员证不得转借他人收费;收费员证每二年更换一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再换发;收费员证超过有效期,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收费应当使用由市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实行停车付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制度。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市区各停车场(点)应在停车场所醒目处,设置车辆停放效劳收
21、费价目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效劳内容、计费单位、价格治理形式、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承受社会监视。市区车辆停放收费价目牌由市价格监视检查机关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车人可拒绝付费,并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1、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告知价格主管部门,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的; 2、未按核定或告知的标准,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 3、未按规定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 4、未出具或未使用合法票据的; 5、无收费员证、持失效收费员证收费或不按收费员证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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