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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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滨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本文提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业主全部,根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进展治理。 市、县房产行政治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的主管部门。房产.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 滨政发2023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心、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8月2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一日滨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及拆迁安置住宅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业主或原公有住宅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全部权人。(房地产E网:)本方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依据
3、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方法所称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房屋等。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业主全部,根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进展治理。第五条 市、县房产行政治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的主管
4、部门。房产主管部门及所属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详细负责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统一归集和日常监视治理工作。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治理进展指导和监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依照本方法帮助做好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相关治理工作。其次章 交 存第六条 住宅物业(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住宅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以下标准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一)新建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5%。房产主
5、管部门依据工程定额等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测算,公布多层、高层、别墅等类住宅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及首期每平方米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数额,并适时调整。(二)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宅按商品住宅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三)已购公有住宅,财政部门已按规定从单位售房款中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四)商品住宅、公有住宅、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由业主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补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第七条 未按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建立单位
6、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第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主管部门代管。第九条 以下情形由房产主管部门托付有关单位代为收取:(一)新建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宅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开发建立单位、拆迁安置部门代收,并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统一交存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二)售后公有住宅,售房单位已从售房款中按规定标准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在本方法施行30日内全额交存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三)本方法实施前已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书的,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或治理单位代收,并准时交存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7、第十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当准时续交,再次续交的数额不得少于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第十一条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托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开具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票据;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三章 使 用第十二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局部、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用作他用。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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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 住宅 专项 维修 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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