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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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湘潭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潭政办发202342号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条 为依法合理利用空间与土地资源,加强对建立用地容积率的治理,维护建立市场的公开、公正、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治理的通知(国发202315号)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治理规定(建立部令第2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23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湘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建立用地容积率的调整,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经营性建立用地容积率调整的集中、统一治理,建立健全规划容积率调整决策机制和规划调整委员会制度,健全完善专家询问制度。第四条 经营性建立用地出让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标准要求和地块的实际状况,科学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经营性建立用地出让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商定;经营性建立用地出让后,建立单位应严格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定进展开发建立。第五条 规划指标是政府出让土地的商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是规划指标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指标中确定的容积率。建立工程已批准未开工建立,确需调整规划指标中确定的容积率,并符合以下
3、条件之一的,应根据法律(来自:)、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调整建立用地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建立条件变化需要调整容积率的;(二)因城市根底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立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立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在规划指标条件之外为城市供应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四周整体环境要求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调整容积率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经营性建立用地容积率的制止性规定,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立单位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 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方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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