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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科技规划工程的治理,标准治理程序,保障科技规划工程研发工作的顺当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果,提高政府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益,参照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规划治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规划工程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规划治理和工程实施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 深圳市科技规划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在深圳市科技规划中安排,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担当,并在肯定时间周期内进展的科学技术讨论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工程的立项、实施、验收、评估和专家询问等治理工作 。 第四条 工程的治理实行科学治理、标准权限、明确职责、
2、治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根据本方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的评审实行科学、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为保证工程治理的标准性和有效性,建立工程治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视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根底上,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立项、工程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通过肯定程序公开公布; (二)报告制度。工程担当单位、工程责任人应定期报告工程执行状况,并依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期照实填报有关报表; (三)回避制度。工程治理者、评审专家、中介机构在工程评审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回避; (四)监视检查与评价审计制度
3、。工程担当单位和责任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承受工程主管部门及其托付的中介机构的监视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治理,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书,并在合同书规定范围内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七条 在工程治理过程中,培育和扶持一批效劳专业化、进展规模化、运作标准化的科技中介机构,并逐步把可以由社会担当的科技规划治理工作转移到科技中介机构。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详细负责工程的立项、实施、验收、评估和专家询问等治理工作 。 其次章 工程立项 第九条 工程立项一般包括申请、评审、审批、 签约4个根本程序 。 第十条 在启动工程申请工作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我市社会、经济进展状况和科
4、技进展规划、战略,公布年度工程指南和申报工程的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资助额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关键性、共性技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招投标,并实行课题制治理。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当依据科技规划工程招投标治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根本条件: (一)工程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肯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工程所需的组织治理和协调力量; (二)担当单位具有工程实施的工作根底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治理制度、财务治理制度、学问产权治理制度、资产治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工程课题组成员构造合理; (四)工程负责人和担当单位享有良
5、好信誉度。 第十三条 工程申请应当供应以下资料: (一) 深圳市科技规划工程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软盘; (二) 深圳市科技规划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固定格式、贷款贴息工程可以省略); (三) 证明工程技术状况的材料; (四)工程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贷款贴息工程供应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七)其他需要供应的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的立项审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涉及我市经济和社会进展的重大研发工程可简化局部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从市科技询问专家库中随
6、机抽取专家名单,并按名单组织询问专家,对工程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工程单位的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展评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工程考察小组,对工程进展实地考察评价,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出具书面综合考察意见。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询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负责审定工程并编制经费安排规划。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监视处室对工程立项及经费安排规划进展全过程监视检查。 第十八条 经审定的工程名单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签署意见之后,应向社会公示10天,承受社会监视和意见反应。
7、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工程,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科技规划立项文件。 第十九条 工程担当单位须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签订工程合同书,明确工程的讨论和考核指标以及经费安排,讨论和考核指标必需量化,明的确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十条 重大工程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一般工程不超过2年。 第三章 工程实施治理 其次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合同对工程进展跟踪治理,并对到期完成的工程组织验收或鉴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经费使用状况进展财务监视。 其次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
8、工程实施治理中的根本职责是: (一)监视、检查工程合同的执行状况; (二)协调、处理工程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工程年度执行报告、工程完成总结报告和工程经费决算; (四)组织或托付其他机构进展工程的中期检查以及工程的验收; (五)组织或托付其他机构进展工程的绩效考评。 其次十三条 工程担当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根本责任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工程目标任务; (二)保证工程经费专款专用; (三)按工程治理部门的要求照实填报工程年度完成状况、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四)承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执行状况的监视检查; (五)承受并协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其他机构对
9、工程进展的中期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估,精确供应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准时报告工程执行中消失的重大事项; (七)报告工程执行中学问产权治理状况和提出学问产权爱护的建议。 其次十四条 建立年度执行状况报告制度。工程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工程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行抗拒的因素等对工程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状况,工程担当单位必需准时报告。 其次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常常性地深入第一线,了解工程进展状况、工程经费落实和使用状况、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准时提出调整工程资助等建议。 其次十六条 工程执行期内,工程合同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 如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工程担
10、当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缘由,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前方可变更;否则,应担当违反合同的责任。 其次十七条 在工程跟踪治理中发觉有以下状况者,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担当单位或工程责任人予以通报批判、中止工程实施、撤销工程并追回已拨付的市科技研发资金。情节严峻者,3年内不受理该工程担当单位或工程责任人新的工程申请。 (一)无正值理由,不按期照实填报深圳市科技规划工程执行状况表等科技统计报表; (二)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 (三)擅自停顿工程实施或变更工程合同书内容; (四)工程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鉴定; (五)在工程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
11、)截留、挪用、挤占工程经费。 第四章 工程验收 其次十八条 工程按合同到期完成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工程进展验收。 其次十九条 工程验收以工程合同文本商定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根本依据,对工程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学问产权的形成和治理、工程实施的组织治理阅历和教训、科技人才培育和队伍成长、经费使用合理性和效果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条 工程验收可实行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对拨款工程一般实行现场验收方式,对借款工程一般实行书面验收方式。 第三十一条 工程验收根据以下程序进展: (
12、一)工程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半年内如不能进展验收的,工程实施单位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程的担当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根底上,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需要现场验收的工程,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到工程实施现场进展验收;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工程的验收结果。 第三十二条 工程担当者申请验收时应供应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工程合同书或规划任务书;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工程验收申请表; (四)工程实
13、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程实施技术报告; (六)工程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八)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九)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工程经费的决算表; (十一)其他有关工程完成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第三十四条 被验收工程存在以下状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80% ;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有用价值; (三)供应的验收
14、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规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 超过合同或规划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工程,工程担当者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1年之内,对工程进展整改,经整改并完成工程合同目标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工程担当单位2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科技规划工程,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推举其申报国家、省科技规划工程。 第三十六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工程,工程担当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工程担当单位在工程未通过验收之前不得申请新的市科技规划工程。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
15、一次评比,在通过验收的工程中评比出20%的优秀实施工程。优秀实施工程在今后申报新的市科技规划工程时,可获加分嘉奖(详细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工程产生科技成果后,应按规定进展科技成果登记。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监察部门聘请社会监视员,加强对工程的治理和实施监视。 第四十条 参与工程评审、评估的询问专家在工程的详细评审、评估过程中,对工程担当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询问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时机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觉,取消询问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科技规划工程治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不仔细履行职责,使市 科技研发资金治理工作消失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以及 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事先以合同方式商定科技成果归政府全部以外,工程所产生科技成果的学问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全部,详细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