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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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湘潭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湘潭市城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湘潭市城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3年5月21日 湘潭市城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23年)、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2023
2、年)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市城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和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
3、包括围墙、电梯、单元门、监控设备、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治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城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详细负责市城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日常治理工作。 其次章 交 存 第六条 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等),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
4、区内的非住宅(含商业用房、独立产权会所、写字楼、储物间、车库、车位等); (三)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七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八条 业主应当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比例和标准的通知(潭政办发202363号)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 开发建立单位出售物业时,应在售楼处公示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时间、地点、标准、范围,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展商定。 第十
5、条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时,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修理资金专用账户。 开发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擅自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未按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第十一条 开发建立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将拟出售但尚未售出和自留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额交存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账户,房屋出售后应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更名手续。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代管由市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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