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拆扦房屋赔偿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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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州拆扦房屋赔偿政策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治理,爱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立工程顺当进展,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撤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爱护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详细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
2、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方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全部人。 第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严格掌握房屋拆迁规模,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治理职责,监视拆迁规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立,保障被拆迁人准时妥当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其次章:拆迁治理 第八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和安置用房建立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房屋拆迁、建立、规划、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等行政治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依据当地社会经济进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给等因素制定。拆迁年度规划和安置用房建立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3、第九条:已列入年度拆迁规划的工程,有关实施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拟拆迁房屋的调查摸底等拆迁前期工作,准时启动安置用房建立。 第十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建立工程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二)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规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打算文件。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需要
4、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供应安置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异地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供应安置用房建立进度规划。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根据拆迁预算的80%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供应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缺乏局部由拆迁人在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净地出让或者土地储藏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应当供应市人民政府有关同意出让或储藏的批准文件,以及安置用地批准文件和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展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
5、及的拆迁规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状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 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可以托付区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立工程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准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展以下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转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
6、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托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
7、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承受拆迁托付。 第十六条:拆迁人托付拆迁的,应当向被托付的拆迁单位出具托付书,并签订拆迁托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托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托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备案。 被托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依据本方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租赁房屋的
8、,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
9、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顿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赐予货币补偿或者供应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顿拆迁的执行。 其次十条:拆迁人不得转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根本(生活)条件。 其次十一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
10、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打算前,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其次十二条: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需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其次十三条:被拆迁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11、 (三)临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其次十四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其次十五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全部人按规定限期自行迁移;所需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赐予补偿。 其次十七条: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存。不能保存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其次十八条: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审核。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
12、金在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前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治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视。 其次十九条: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治理。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规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赐予合理补偿。 拆迁人应当将详细拆迁地段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确认后公布实施。
13、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详细补偿形式。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期限内购置商品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待政策,详细根据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应当与其他业主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第三十二条:撤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赐予货币补偿。 拆迁政府的廉租住房,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并互不结算差价。 第三十三条:撤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
14、换,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拆迁人按评估价赐予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需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撤除,不予补偿。 撤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重置价格、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评估后赐予适当补偿,但不予安置。 撤除因历史缘由造成的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屋全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依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纳市场比拟法,不具备市
15、场比拟法评估条件评估非住宅房屋价格的,可以采纳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缘由。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本方法规定的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担当。 第三十七条:采纳市场比拟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详细区位、建筑构造、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3个以上可比实例,进展交易状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 被拆迁房屋属于非成套住宅的,应当依据前款规定选取一般成套住宅作为可比实例。 市房管部门应当按月向社会公布本
16、地房产交易信息。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参与随机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在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之日起3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状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承受社会监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四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
17、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解释。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解释要求之日起3日内予以解释。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根据房屋拆迁评估治理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技术鉴定。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严格根据国家房地产估价标准和标准进展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第四十二条:根据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展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方法其次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局部的土地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方法其次十九条规定予
18、以补偿。 第四十三条:拆迁安置地点应当依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安置房源确定。 拆迁住宅用房,可以异地安置。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置的权利。 拆迁营业、办公用房,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营业、办公用房建立的,应当优先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地段安置房源缺乏或者不用于同类营业、办公用房建立的,可以异地安置。 第四十四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纳一样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四十五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供应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
19、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标准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阅历收合格。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供应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其次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赐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详细补偿形式。 第三十条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享有以同等
20、条件优先购置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撤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赐予评估,拆迁人按评估价赐予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屋全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合法有效的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等证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十四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供应不小于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房源缺乏的,拆迁人可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其他地段供应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标准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
21、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必需保证拆迁安置房源, 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认购方案须报市房屋迁治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根本依据,结合该房屋详细区位、土地使用权类型、建筑构造、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依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拆迁房屋进展评估,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本条以及本方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担当。 第三十
22、七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会同物价、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治理部门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八条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状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供应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按参与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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