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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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治理暂行方法(20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治理暂行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0日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治理,标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立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治理条例、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方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治理方法和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
2、工测量和成果备案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立、施工、维护及其相关治理活动,但建筑区划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立除外。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立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播送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治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立、综合治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信息治理,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和建立监视治理;城市
3、治理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的地下管线日常维养的监视治理和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既有城市道路的许可治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治理工作。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治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管线产权、治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治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提倡地下管线建立采纳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鼓舞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立试点工作。 已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立的道路,各管线单位原则上不得再单独建立自用管沟。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主动协作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地
4、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应用与动态更新,切实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前的现状信息资料取得,和完工后测量成果的报备等环节的工作,实行地下管线信息一张图治理模式。 其次章 规划治理 第九条 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相关治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依据城市建立需要按程序对各专项规划进展修改。 第十条 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城市道路建立进展规划时,会同发改、规划(测绘)、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公安、经信等部门,依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管线近期建立规划,并相互连接。 第十一条 管线产权、治理单位应当于本年度完毕前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管线
5、建立规划。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听从城市道路建立规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于每年1月份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含管线)建立年度规划,并于每年的7月份对年度建立规划做出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现有地下管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当结合城市道路改扩建或者新建地下管线工程,逐步实施改造。原有架空线、110千伏(含)以下高压输电线位于规划建成区内的,应当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三条 道路附属地下管线应当根据以下排序敷设,并掌握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各管线间安全距离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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