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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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远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效劳企业: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根据标准性文件流程制定,并经市司法局审查,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清远市财政局 关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2、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根据市相关政策执行。 本方法所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构造部位(含根底、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效劳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
3、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等。 第四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方法,指导、监视全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详细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监视治理工作。 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代管期间的会计监视和审计监视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合理确定本辖区内肯定数量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治理银行”)。 第七条 专户治理
4、银行应当根据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商定,帮助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算和对账等工作。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承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业主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的使用、账面余额进展查询。 其次章 交存 第八条业主应当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但物业属于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建筑面积包括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 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为: 未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非住宅、地下
5、车库的车位(含设电梯和未设电梯),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二)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地下车库的车位除外),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实际调整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要求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可在半年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择专户治理银行并接收物业专项修理
6、资金。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只能选择一家专户治理银行建立专户和存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根据幢、房屋户门号分级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根据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登记在以房屋户门号设立的分户账名下,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本方法实施前已开立账户,但未能分解至房屋户门号的,应当登记在以物业治理区域设立的账户名下;具备设立分户账条件的物业治理区域根据本条其次款执行。 第十条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根据以下方式办理: (一)以预售方式销售房屋的,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将首
7、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专户治理银行。 (二)以现楼方式销售房屋和地下车库的车位,建立单位应当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后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并在申请办理提取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5%的保证金或解除商品房预售款账户监管时供应已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证明资料,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向买受人收回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三)在本治理方法颁发前已解除了商品房预售款账户监管的楼宇,建立单位应当在本治理方法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对未售出房屋和地下车库的车位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四)在土地征收中采纳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商定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方式,没有商定的由被征收
8、人交存,交存时间为补偿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前。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直接存入专户治理银行,建立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代收代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一条 根据本方法第十条其次款规定由建立单位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可以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立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手续: 1.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申报表; 2.房地产测绘机构对房屋、车位所在楼宇建筑面积的实测成果报告材料; 3.专户治理银行出具的该楼宇已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房屋、车位的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9、材料核对,核对无误的,向建立单位发出交存通知书;核对有误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三)建立单位持交存通知书,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至专户治理银行。专户治理银行向建立单位出具已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凭证。 (四)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立单位已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凭证当日内发出交款确认书。 根据本方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由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征收人到专户治理银行申请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分账户,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到专户治理银行存入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实际制定更简便有效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办理程
10、序。 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已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根据物业治理区域、幢、房屋户门号,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登记在以房屋户门号设立的分户账名下,分户账应当对应登记建立单位名称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单位销售房屋时,应当凭专户治理银行出具的已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凭证,向买受人收回已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余额。 建立单位已向买受人收回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买受人持不动产权证书、业主身份证明到专户治理银行办理该房屋分户账户主名称变更手续。 房屋买受人未根据本方法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十四条 已在专户治理银行开
11、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的物业治理区域、楼宇中未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应当持不动产权证书、业主身份证明到专户治理银行,根据本楼宇中应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足额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五条属于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物业属于2个以上(含2个)拥有独立产权业主共有的,业主应当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根据现行公布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足额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六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关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治理等事项的打
12、算;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定的专户治理银行签订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同时,根据本方法第九条其次款、第三款的规定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行使专户治理单位职责; (三)治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帐目; (四)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不超过3名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取手续的业主; (五)拟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进展表决; (六)组织和监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职权的状况,承受业主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使用和治理
13、等事项的质询和监视; (八)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并每季度公布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使用、治理的状况。 业主委员会未根据前款第(八)项的规定公布相关状况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七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对以下主要事项作出商定: (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制度; (三)违反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14、业主同意。 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使用、治理状况进展审计的,审计费用可以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以下事项应当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打算; (二)选择专户治理银行; (三)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以外的其他有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重大事项。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是本方法第六条已确定的专户治理银行,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只
15、能选择一个专户治理银行。 业主大会治理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在专户治理银行登记的治理单位应当是业主委员会,登记的监视单位应当是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取手续的自然人应当是业主。 第十九条 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表决同意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划转手续: (一)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申报表;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三)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取手续自然人的印章模板; (五)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和选定专
16、户治理银行的会议记录和会议打算; (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 (七)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的会议记录和会议打算。 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已出具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通知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专户治理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有关帐
17、目移交业主委员会,并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转工作。 其次十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变更: (一)已划定的物业治理区域范围调整的; (二)物业治理区域名称变更的; (三)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取手续自然人发生变更的;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五)依法解除与原专户治理银行签订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后,选定了新专户治理银行的。 办理前款变更事项的,业主委员
18、会应当填写并供应变更帐户申报表,并对应前款应当办理变更事项的不怜悯形,供应相应材料: (一)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供应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后的物业治理区域备案回执,以及调整后的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幢、房屋户门号的分户账; (二)属于前款第(二)项情形的,供应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治理区域地名的文件; (三)属于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供应有效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确定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取手续自然人的打算; (四)属于前款第(四)项情形的,供应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五)属于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供应依法解除
19、与原专户治理银行签订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的证明文件、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选择新专户治理银行的会议记录和会议打算。 符合前款规定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变更通知;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其次十一条 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同意变更通知的,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变更手续: (一)变更事项属于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的,应当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事项属于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但原业主委员会与专户治理银行
20、签订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依法有效的,应当当场办理变更在专户治理银行登记治理单位的手续。 (三)变更事项属于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但原业主委员会与专户治理银行签订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依法失效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与专户治理银行应当重新签订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 (四)变更事项属于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注销原专户治理银行专户,根据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新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专户治理银行根据前款规定完成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变更手续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变更状况通知县(市、区)住建
21、行政主管部门。 其次十二条业主大会治理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承受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其次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打算续交方案或者制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3至5个业主代表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续交方案或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续交方案或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商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和交存时限,交存标准可以参考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现行公
22、布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业主应当根据交存标准准时、足额交存至专户治理银行。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实施前未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可以根据以下规定补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大会根据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表决通过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并根据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选择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商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和交存时限,交存标准可以参考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现行公布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 (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定的专户治理银行签订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根据本方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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