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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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2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324号)的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省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业务经办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基金账户 各县市区应按规定确定代理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结算银行,重新明确或开设一套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收入户以及支出户,稳妥做好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账户的合并工作。要求将账户信息于9月30日前上报省城乡居保中心,由省城乡居保中心将基金专户银行账号信息与业务信息系统做好绑定。在县市区境内跨基
2、金专户银行收缴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保费和发放养老金等待遇的,县市区经办机构须在代收保费和发放待遇的银行分别开设收缴过渡户和发放过渡户。过渡户资金实行“T+1”的方式分别向收入户和支出户转账结算,即收缴过渡户的资金在收缴业务的次日全部转收入户,发放过渡户的资金(如发放失败的余额资金)最迟在支付业务终了的次日全部转支出户。 基金专户开设银行、代收保费和发放待遇的银行,其省级银行须与省厅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联通。 二、落实补助资金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准时做好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补贴、提高缴费档次增加的缴费补贴、对缴费困难群体的代缴补助、提高的根底养老金等所需资金测
3、算,向同级财政追加今年预算。 三、搞好数据迁移 省厅于9月底组织少数县市区进展新、老业务和财务信息系统并线试运行,试运行胜利后,于10月底以前将全省全部城乡居保业务和财务数据向新系统迁移;数据迁移前,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必需在老系统中将参保审核、保费收缴、各类待遇发放、保险关系转移等各种业务经办和财务账务全部处理完毕,任何业务不能处于未终结状态。 四、授予操作权限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名单应于9月30日以前报省城乡居保中心,对经办人员进展统一登记授权。今后,各地增减或变更工作人员必需报省城乡居保中心备案并重新设置业务权限。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利用湖南省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乡镇申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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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湖南省 城乡居民 基本 养老保险 合并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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