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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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_物业经理人 颁发日期:2023年5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治理,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视治理。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立、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的观感、使用功能质量等进展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省建立厅托付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视总站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
2、监视治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托付的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详细实施分户验收工作的监视治理。 第四条 建立、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依据建立工程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强化对住宅工程检验批的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展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意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 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立单位不得组织单位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根据有关建立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展竣工验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安
3、全牢靠的根底上,重点对每户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进展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二)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六)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 (九)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立单位组织实施。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应参与分户验收工作。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相关人员
4、应参与分户验收;已经出售的住宅可邀请业主(住户)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二)建立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1),编制分户验收方案,确定详细验收工程、验收部位、验收时间、验收数量和方法及验收参加人员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展。 (三)分户验收小组根据制定的方案进展分户验收(来自:)。分户验收可分阶段进展,当分户检验工程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就可组织验收(如在主体构造施工阶段检查楼板厚度),并在验收部位做适当标识。分户验收后,应准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件2),并由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工程经理及各方参与人员签字。全部验收工程均符合标准和设
5、计文件要求的,分户验收结论为合格。 (四)分户验收小组如发觉验收结果不符合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状况进展复查;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对于建立单位有其它方面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的住宅工程,其分户验收内容可自行确定。 第八条 建立单位应在分户验收前3天,通知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对分户验收的过程进展抽查,发觉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 第九条 分户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状况进展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附件3),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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