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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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湘潭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法(2023) 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2324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仔细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 湘潭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障,完善根本医疗保险制
2、度,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打算(国发199844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敏捷就业人员(以下简称敏捷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电力系统职工和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统一全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基金运行实行分级负责。用人单位职工、敏捷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参与
3、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根据属地治理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行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制度。鼓舞建立多层次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其次章 医疗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有关规定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城镇小微企业可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形式参与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局部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
4、业保险金期间,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详细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敏捷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由个人全额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第八条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根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23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根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根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缺乏的,应当以市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
5、例一次性缴纳缺乏年限(按月计算)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连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根据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条 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有条件的可按季、年缴纳)。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25日前足额缴纳下月的根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参保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的规定向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医疗保险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分立、兼(合)并前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由分立、兼(合)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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