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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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湘西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州政办发 2023 14号 二OO八年八月六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州城镇住房供给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根本住房需求,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24号)和建立部、进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方法(建住房2023258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应政策优待,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根据合理标准建立,面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给,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方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
2、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局部。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连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立、供给、使用及监视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第四条 进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县市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加。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公平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立标准、供给范围和供给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治理。第五条 州、县市建立行政
3、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视工作,各县市房地产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治理工作,发改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立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的土地划拨供给工作(来自:),规划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立规划工作,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核定工作,金融机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贷款工作。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展规划和年度规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立规模、工程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和住房建立规划,准时向社会公布。 其次章 优待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以 划拨方
4、式供给。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给规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免收城镇根底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外根底设施建立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可以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九条 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县市房地产治理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立和供给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5、优待政策。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展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立治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立,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根底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应坚持“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留意节省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掌握在60平方米左右。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经济进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构造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立规模的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展严格治理。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根据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标方式
6、,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也可以由各县市房地产治理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或在房地产开发工程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工程中要严格审核。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对其开发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担当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立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立必需根据进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标准等国家有关住房建立的强制性标准,实行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根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
7、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可实行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效劳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效劳,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治理,供应符合居住区居民根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效劳。 第四章 价格治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按保本微利 的原则,由房地产治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省建立厅、省物价局湘价房字2023第76号文件规定逐幢审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各县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本钱价销售、不得有利润。其次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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