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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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清远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建2023163号 2023年12月10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财政局、房管局(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 清远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实施。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清远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远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正常使用,依据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
2、4号)、广东省物业治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广东省建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走廊通道、门厅、楼梯间
3、、电梯井、物业效劳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整个物业治理区域效劳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清远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实施细则。各县(县级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当地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
4、细则。 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监管工作。 其次章 交 存 第六条 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标准: (一)无电梯的一般商品住宅的业主按建筑面积20元/m2缴纳
5、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二)有电梯的住宅、别墅和非住宅的业主按建筑面积25元/m2缴纳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部门依据本地区状况,适时合理调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 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托付当地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管银行”)代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并与它们签订代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的相关协议。 第十条 主管部门在代管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以物业治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幢建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可以幢为核算单位建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
6、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或房屋入住手续前,自行到代管银行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专户。 第十二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里的业主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的专户里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三条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出具由上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 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 第十五条 开发建立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代收代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开发建立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已经代收代管的专项修理资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转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
7、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准时续交。续交后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应交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就物业效劳费所包含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进展商定,不得扩大超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其次十条 业主大
8、会成立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应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有物业效劳企业效劳的,由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访用建议和方案。没有物业效劳企业效劳的,由相关业主组成一个业主临时机构提出访用建议和方案。组成业主临时机构的事项必需在物业治理区内向全体业主公示,承受业主监视。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处置方法、专项修理工程的详细实施要求和措施、修理工程的施工方案等。 (二)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临时机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打算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方案。业主大会的打算应当经
9、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署确认同意才能生效,并在物业治理区内向全体业主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临时机构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与施工企业签订专项修理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专项修理工程工程、价格、完成时间、工程安全责任、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支付工程款项的划款方式和要求等。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临时机构持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五)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按施工合同的商定向代管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
10、理资金通知书。代管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工程施工单位。 (六)主管部门如发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其次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有物业效劳企业效劳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提出访用建议和方案;没有物业效劳企业效劳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访用建议和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工程、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处置方法、专项修理工程的详细实施要求和措施、修理工程的施工方案等。 (二)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打算
11、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方案。业主大会的打算应当经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署确认同意才能生效,并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由业主委员会托付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实施修理方案,并与施工企业签订专项修理工程的施工合同。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修理方案,并与施工企业签订专项修理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专项修理工程工程、价格、完成时间、工程安全责任、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支付工程款项的划款方式和要求等。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持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有关材料送主管部
12、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到代管银行申请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代管银行按施工合同的商定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工程施工单位。 (五)主管部门如发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其次十二条 修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临时业主机构应向主管部门供应工程结算书、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相关业办法见反应表、修理费用分摊明细表等相关材料。 其次十三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根据本实施细则其次十条第四项、第五项或其次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其次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
13、全等紧急状况后未按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经相关专业部门确认需即时抢修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相关专业部门马上组织抢修,其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担当,根据规定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并将专项修理费用的列支状况向业主公告。 其次十五条 由主管部门组织代修、抢修的,应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展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代修,制定代修施工方案、施工合同书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方案。 (三)由主管部门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修理工程的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部门审定。 (四)由街道办事处或社
14、区居委会会同业主委员会向主管部门提出列支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申请。 (五)申请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1、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代修的会议打算和代修施工方案。 2、相关专业部门对修理工程的鉴定报告。 3、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方案(应当载明详细修理工程工程、金额、相关业主分摊等状况)。 4、施工合同书(包括专项修理工程工程、价格、完成时间、工程安全责任、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方式,以及支付工程款项的划款方式和要求等)。 5、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经工程造价部门审定的修理工程的工程预、结算书等。 (六)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
15、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按施工合同的商定向代管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通知书。代管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工程施工单位。 其次十六条 以下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其次十七条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修理
16、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 管 其次十八条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代管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其次十九条 因拆迁、自然灾难或者其他缘由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额返还业主。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注销证明,到主
17、管部门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个人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一次与代管银行核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以下状况: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主管部门及业主、业主委员会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代管银行进展复核。 第三十一条 代管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报告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状况。 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
18、金账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要求代管银行进展复核。 代管银行负责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承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需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治理,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开发建立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
19、用的,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立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其次十条规定分摊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效劳企业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情节严峻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惩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撤消资质证书。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
20、,根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开发建立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已经代收代管的专项修理资金,不在规定时间内转存入专户的,根据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行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篇2:靖边县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缴交治理的通知(2023) 靖政住建发202329号 关于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缴交治理的通知 局属各相关单位、股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效劳企业: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缴交治理,切实维护广阔业主的利益,依据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陕西省物
21、业治理条例,陕西省建立厅、财政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缴治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缴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缴交范围和标准 根据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缴治理的通知(榆政住建发20238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缴交的范围:国有土地之上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用、办公等)、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均在范围内。 (二)、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详细交存数额标准为: 1、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50元/平方米;
22、 2、多层住宅(7层以下,配备有电梯的)55元/平方米; 3、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90元/平方米; 4、非住宅物业,包括商业用房、办公楼、写字楼等根据以上多层、高层建筑分类标准进展交存。 二、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缴交方式 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发建立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开发建立单位在给购房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必需要求购房人自己按规定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未交存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的,已交存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但未竣工验收的,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三、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缴交的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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