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区在建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规定(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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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湛江市市区在建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规定(2023) 湛江市市区在建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的规定(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关于加强湛江市市区在建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立工程现场治理,加大建筑垃圾产生及处置过程中的监管,维护市区道路和市容环境卫生干净,削减市区道. 关于加强湛江市市区在建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立工程现场治理,加大建筑垃圾产生及处置过程中的监管,维护市区道路和市容环境卫生干净,削减市区道路扬尘污染,改善市民的工作、生活环境,建立漂亮湛江,依据建立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治理条例、湛江市
2、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市住房城乡建立局为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垃圾治理站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日常治理工作。 二、建立工程办理报建手续时,应当到市行政效劳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和道路卫生保证金,开工前3天到市建筑垃圾治理站办理排放和准运手续,签订卫生责任书,才能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三、建立、施工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与取得建筑垃 圾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标准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
3、运输。 四、市建筑垃圾治理站负责对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立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受纳)全过程进展跟踪监视治理。 五、建立、施工(运输)单位仔细履行治理职责,在运输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过程中,应听从市建筑垃圾治理部门的监视治理。 六、建立、施工单位应当准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在规定的处置场处置,制止乱堆乱放污染环境。 七、建立、施工单位必需实行封闭治理,根据文明施工标准要求设置施工围墙,高度统一,颜色全都,做到美观大方,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八、建立、施工单位必需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责任治理,严格落实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需铺设硬底化施工道路,设置完善的车辆进出冲洗的设施设
4、备,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冲洗车辆制度,严格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治理规定,坚持24小时专人负责监视治理,杜绝车辆带泥污染市区道路。 九、建立、施工单位必需在工地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建立工程进出车辆清洗治理公告牌,对施工过程中现场环境卫生保洁治理状况进展公告,建立出场车辆清洗治理台帐、记录日常进出场车辆清洗状况,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设置车辆出入口。 十、建立、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视治理,建筑垃圾装载必需低于车辆四周挡板的高度,坚持洗车、净车出场,防止超高装载,车身、车轮带泥出场和沿途撒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 十一、建立单位催促施工(运输)单位车辆必需根据治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封闭运
5、输、不得泄漏,车轮车身冲洗洁净方可驶离施工现场,严禁污染道路。 十二、建立、施工(运输)单位制止使用套牌车、敞篷车、假牌假证、无牌无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 十三、市住房城乡建立、市交通运输、市公安交警和城市治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施监视治理。 十四、建立、施工(运输)单位违反规定,不密封、超载而污染市区道路的,由市建筑垃圾治理站责令其整改,清洗洁净被污染的道路。拒不整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处以其10天以上的停工整顿,并由相关部门依照职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任者进展惩罚。 十五、市住房城乡建立局
6、不定期联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市治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运输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车辆,以及在市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建筑散体物料的行为。 十六、对以暴力、威逼等手段垄断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业务、扰乱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赐予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宁波市建筑垃圾治理方法(2023) 宁波市建筑垃圾治理方法(2023) 第186号 宁波市建筑垃圾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奇 二一一年五月
7、三十一日 宁波市建筑垃圾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治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撤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市市容环境卫
8、生治理机构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托付详细负责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治理工作。 发改、建立、经济、规划、水利、环保、海洋、海事、公安、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筑垃圾产生者担当处置责任和陆上消纳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建立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可容纳量应当逐步与所接纳区域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相适应。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立、国土资源、水利、
9、海洋、海事、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立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其次章 建筑垃圾处置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立专项规划,投资建立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并向社会公布消纳场所、中转场所详细位置和可消纳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 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详细治理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和县(市)区之间消纳场所调剂补偿。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
10、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筑垃圾处理费包括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十条建立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或者工程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垃圾处置内容。 建立单位在建立工程招标时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将建筑垃圾处理费作为非竞争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托付根据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许可的企业处理建筑垃圾,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经营效劳合同。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实行审核监管制度。 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应当依据建筑垃圾经营效劳合同签订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应当商定由施工单位
11、和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相互供应履约保证,并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进展治理。 建立工程开工前,建立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立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在建立工程开工前报建立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工程名称、地点; (二)建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五)运输车辆和船舶、运输路线和消纳场所。 第十四条 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许可
12、,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配置符合规定的挖掘机、推土机、冲洗机等设备; (三)具有20台10吨以上运输车辆及相应的驾驶人员和专用停车场,运输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营运证件; (四)从事水上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应配置与码头靠泊等级相配套的2艘以上运输船舶,船舶具有合法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和国籍证书,并根据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五)有100平方米以上的治理用房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六)10名以上治理、技术人员; (七)有掌握污染和突发大事预案;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前款条件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
13、可的书面打算并颁发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前款条件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打算并说明理由。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进展状况,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要求的许可条件进展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许可有效期限为2年。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许可有效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实行信用考核,并把信用考
14、核结果作为连续许可有效期的依据。 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信用考核的详细方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立、海洋、海事、公安、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当按规定位置喷涂所属企业名称、核定载质量和放大号牌。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承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第十八条 陆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路线、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水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路线、时间由海事治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海洋
15、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联单和清运卡制度。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承运前,施工单位应当填写建筑垃圾数量、承运车辆船舶号牌、运输线路和消纳场所等事项,分别将联单提交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经营治理单位。 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应当根据清运卡注明的路线、时间将建筑垃圾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同时取得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经营治理单位出具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应当凭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核实的消纳结算凭证根据实际处置量结算建筑垃圾运
16、输费。 联单、消纳结算凭证和清运卡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其次十条 建立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对围档进展美化。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进展硬化处理,并保持干净、完好; (三)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相关机械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四)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洁净、完全密闭前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五)配有相应的治理人员和保
17、洁人员,运营台帐齐全; (六)根据要求设置有效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并承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建筑垃圾中转场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转码头应当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场、分拣区及相应设备; (二)泥浆中转池池壁坚固,贮存力量到达1000立方米以上,配备2台以上泥浆泵。 其次十一条 建立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和个人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便倾倒建筑垃圾。 制止以下行为: (一)向江河、湖泊、水道、渠道、水库治理和爱护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 (二)向大路及大路用地范围和港口、航道内倾倒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
18、及其他危急废弃物; (四)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以外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 其次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疆倾倒建筑垃圾。 需要向海疆倾倒建筑垃圾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后,在指定的海疆范围内倾倒指定种类的建筑垃圾。 第三章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其次十三条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治理、集中处置,最大限度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保、建立、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单位应当依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报市经济行政主管
19、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四条 本市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程,制定鼓舞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优待政策。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待。 其次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在技术和经济许可范围内,应当优先采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其次十六条 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程的企业,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其次十七条 建立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工程建立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对不能现场利用的建筑垃圾,按本方法规定交由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运至消纳场所和中转场
20、所。 其次十八条 鼓舞将不行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调剂至其他建立工地。 施工单位应当将需要调剂建筑垃圾的信息发送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 需要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展调剂。 第四章 监视治理 其次十九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治理信息系统,并与其他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实现监视治理信息资源共享。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以下监视治理信息应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的处置许可手续和监管信息; (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的施工许可信息; (三)公安机关交通治理
21、部门供应的车辆号牌信息、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和时间等信息;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查处大路及大路用地范围、港口航道内倾倒建筑垃圾案件等信息; (五)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信息。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因监视治理建筑垃圾处置活动需要其他行政治理部门帮助供应相关资料或专业意见的,帮助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供应相关资料或专业意见,不得推诿或者收取任何费用;状况简单需要延期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承诺供应帮助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水、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治理中组织专项联合执法行动的,其他有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
22、作、帮助。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在监视治理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发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准时将有关违法行为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治理部门处理。有管辖权的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准时立案并依法进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第七条其次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在工程审批、核准、备案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托付根据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许可的企业而擅自排放、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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