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docx
《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docx(3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 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潍发改物价2023428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城市治理局,市属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经济进展局)、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城市治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效劳行业持续安康进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我们讨论制定了潍坊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潍坊市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潍价费发【2023】9号)同时停顿执行。 潍坊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潍坊市 城 市 管 理 局 2023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潍
2、坊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安康稳定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治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及其监视治理活动。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效劳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效劳收费。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3、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效劳收费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和收费与效劳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治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应当依据经济社会进展水平以及物业效劳本钱变动等状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效劳企业通过物业效劳合同商定。 鼓舞、支持业
4、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正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并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效劳内容、效劳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其次章物业公共效劳费 第七条本方法所称物业公共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治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帮助等公共性效劳,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效劳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九条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应当依据物业效劳等级、效劳质量、效劳本钱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一般住宅前期物业效劳等级标准由市
5、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一般住宅在销售前,建立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效劳方案,选择物业效劳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效劳等级、效劳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治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效劳费的内容。 第十二条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因效劳本钱变化需要调整一
6、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效劳本钱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局部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一般住宅的贮存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效劳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转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第十四条房屋以及车库、贮存室依法转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7、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物业公共效劳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的,从其商定。 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效劳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效劳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效劳费。 第十六条因建立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缘由,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到达房屋买卖合同商定标准的,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减半收取,差
8、额局部由建立单位补偿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他物业由建立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一般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效劳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双方共同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计量状况为衡量标准)后,其空置期间的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50%收取。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效劳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一般住宅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立单位的缘由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效劳费由建立单位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
9、业公共效劳费自建立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 第十九条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租赁建立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治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效劳费、车位场地使用费。 其次十条一般住宅车位租赁费和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效劳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其次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承租人租赁建立单位的车位,应当交纳车位租赁费。 一般住宅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立单位或者其托付的
10、物业效劳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商定;其他物业治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立单位或者其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商定。 其次十二条车位租赁费由建立单位收取。建立单位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治理并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托付合同;未签订书面托付合同的,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收取。 其次十三条使用物业治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相应效劳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效劳费。 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效劳费标准,由建立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商定;其他物业治理区域的停车效劳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商定。 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一个月以上的,应由车位使
11、用人向物业效劳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效劳企业与车位使用人双方共同确认后,免收停车效劳费。 其次十四条对占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一般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详细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他物业治理区域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 其次十五条停车效劳费由物业效劳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由物业效劳企业代为收取。 长期使用物业治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
12、收取停车效劳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免费;超过2小时的局部,详细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其次十六条对进入物业治理区域内进展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抢救、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供应修理、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效劳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第四章其他效劳收费 其次十七条本方法所称其他效劳收费,是指除物业公共效劳费、机动车停放费之外,由物业效劳企业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供应效劳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其他收费。 其次十八条其他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由物业效劳企业与
13、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协商商定;国家、省对其他效劳收费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实行其他治理方式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其次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效劳企业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效劳企业代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收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打算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打算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效劳费。属于一般住宅
14、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效劳费。 物业效劳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治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治理费可按20%的比例扣除。 第三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展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根据物业效劳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担当清运费用,清运方式及详细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物业效劳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证(卡)治理的,应当为每户家庭免费配置四张出入证(卡),对有车位(车库)的业主应按一车一证免费配置车辆出入证(卡)。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物业效劳企业供应前款之外的其他通行设备的,可以收
15、取适当的费用,但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根据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商定,供应机动车看管、家政效劳等特约效劳并收取相应的费用。详细收费标准由双方依据效劳内容、效劳质量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温和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与业主签订的效劳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承受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治理单位托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依据商定向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治理单位收取酬劳。 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治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效劳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效劳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顿向
16、最终用户供应效劳。 第三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限内的,修理养护费用由建立单位负担;超过保修期限的,其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 第五章监视治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检查,建立物业效劳收费本钱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准时查处物业效劳收费违法行为。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照实反映状况,供应必要的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效劳质量评价体系和效劳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对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效劳标准的物业
17、效劳企业进展重点监视检查,并可以实行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保证效劳质量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第三十八条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效劳内容、效劳等级、收费工程、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承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视,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收取物业效劳保证金、押金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第三十九条物业效劳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
18、停车收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治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十条物业效劳企业违反物业效劳合同和本方法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 物业效劳企业依照商定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未根据合同商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催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缴。 第四十一条建立物业效劳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之间对物业效劳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19、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准时进展调解处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物业效劳收费信用治理体系。物业效劳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效劳等级供应效劳等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赐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效劳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并对其共同治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四十三条建立物业效劳收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因物业效劳收费引起的投诉举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依照山东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省政府令第31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惩罚。 第四十
20、五条既有多层增设电梯的, 按未配电梯收费标准执行;对于增设电梯的治理维护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担当,详细分摊方案根据相关业主的商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之外的其他治理人供应物业效劳的,其收费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方法自2023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 篇2:荆门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2023) 荆门市物价局 市房产治理局 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经发局)、房产治理局(住建局),荆门市市辖区各物业效劳主体、各有关单位: 依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
21、知(鄂价工服202322号)文件精神,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主体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荆门市物价局 荆门市房产治理局 2023年7月30日 荆门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和治理条例、湖北省定价名目和湖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物业效劳收费
22、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恳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主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和治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效劳本钱和业主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效劳本钱根据物业效劳定价本钱监审方法审核确定。 荆门市市辖区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详细标准详见附件1(屈家岭治理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潍坊市 物业 服务 收费 管理 实施办法 2023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