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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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标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治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
2、承受公积金中心托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与受托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托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托付银行应当依据托付合同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标准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承受公积金中心监视。 其次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全部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力量; (三)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 (
3、四)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五)供应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 (六)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商定的产权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当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和受托付银行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公布的年限。同时,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 二手房抵押及押旧买新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坐落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以下标精确定,以下四项中的最低值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最高上限: (一)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公布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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