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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2332号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治理,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建立,维护住房公积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治理、监视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全部,专户存储,统一治理,专项使用。前款所
2、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等。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全部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治理实行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视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其次章 机构及其职责
3、第七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为本市住房公积金治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详细治理措施,并监视实施;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规划; 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方案;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规划执行状况的报告。 第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在各县设立分中心;在各区设立业务治理部。 市公积金中心与县分中心、区治理部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展统一核算。 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4、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规划;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状况;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规划执行状况的报告; 编制住房公积金预算、决算; 承办公积金管委会打算的其他事项。 市公积金中心授权县分中心和区治理部履行以下职责: 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规划; 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状况; 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受理职工个人住房托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和贷后治理;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催建和催缴;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供应住房公积金政策询问;
5、经公积金管委会同意,承办市公积金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特殊授权县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在市公积金中心托付的商业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或者在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下设立二级账户; 编制并向市公积金中心报送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规划、年度预决算及规划执行状况的报告; 根据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内部核算,对治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治理业务进展会计处理和本钱核算,增值收益单独列账; 拟定分中心增值收益安排方案,报市公积金中心统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按规定提取风险预备金。发生呆坏账时(来自:),通过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呆账核销。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
6、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治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治理标准化、科学化、信息化,并按规定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受托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付银行签订托付合同,托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三条 单位必需按规定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签订托付收款结算协议;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状况,并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新设立的单位必需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
7、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并自发生上述状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封存或者托管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必需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者托管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
8、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与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参与工作或新调入的当月工资。 第十六条 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参与工作的职工,实行新人新制度,在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根底上,再由单位按月赐予住房公积金补贴,并纳入住房公积金治理。住房公积金补贴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经济效益比拟好的企业可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每年按法定
9、程序确定;单位可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 公积金管委会每年应当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上下限额。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其次十条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公积金中心每月5日前,采纳托付收款结算等方式托收单位上月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在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对每月15日前未收到单位上月缴存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
10、滞纳金。 其次十一条 单位必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单位、职工各5%。 经营发生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争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单位,其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扣不缴。如单位连续代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必需将代扣
11、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汇缴到公积金中心缴存专户。代扣不缴的,按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处理。 其次十二条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根据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次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托管账户,职工发生以下状况的,其住房公积金进入托管账户治理: 单位已撤销、解散或破产的; 辞职、解聘、辞退或开除的; 公积金中心确认的其他状况。 其次十四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挨次优先清偿。 其次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以下规定列支: 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企业在本钱中列支。 其次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公积金中心收到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国家金融治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本方法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其次十八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置、建筑、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归还购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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