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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煤业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XX煤业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厉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马上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到达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依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峻重伤:凡发生以下工伤之一者,定为严峻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峻脑
2、震荡的;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丢失听觉功能的;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展切除手术并丢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展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局部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峻失血的; (8)四肢受伤需要进展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 (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治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
3、作、设备缺陷等缘由,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一般电气事故或障碍、铁路行车一般事故或险性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重大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殊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幸运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
4、性质严峻、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幸运事故和重大幸运事故: 1、一般幸运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幸运事故。 2、重大幸运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峻社会影响的幸运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三、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治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治理制度不健全,对治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
5、,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具体,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工长(区队长)不仔细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准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供应不准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力量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展检查处理,就开头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根据“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敬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依据事故缘由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6000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治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16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
7、责任者罚款2023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依据事故缘由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2023元;对现场跟班治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30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23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8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单位,根据本制度“四、责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项规定执行。 4、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依据事故缘由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
8、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5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4000元;对现场跟班治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各罚款50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3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依据事故缘由和分析结果, 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4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2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4000元;对现场跟班治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赐予撤职处分,并罚款4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
9、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赐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023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峻重伤事故的,由矿依据事故缘由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事故分管副职各罚款2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1万元;对现场跟班治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赐予撤职处分,并罚款4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赐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7、凡发生1人死亡或累计重伤3人事故的,对事故矿井罚款100万元,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
10、职各罚款10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5万元元。 对于相关人员,追究相关和连带责任,分别罚款1万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赐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消失以下状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依据事故缘由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治理人员、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
11、任者罚款800元。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规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实行措施处理的; (4)按高瓦斯区域治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规划停风10分钟以内的; (5)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6)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顿生产; (7)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 (8)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米以内; (9)小型物件坠入井筒; (10)电机车(
12、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 (11)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12)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13)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1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3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 (15)猴车卡座造成钢丝绳断股或停运时间6小时以上的; (16)基建施工中大型物件坠落的;基坑开挖塌方5立方米以上的; (17)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2310000元的。 (18)其他认定为性质到达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2、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重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13、 凡消失以下状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依据事故缘由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治理人员、工长(含队长)分别罚款1000元,有失误者,罚款15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6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200元。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小时以上但缺乏16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小时以上,但缺乏三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 (4)按高瓦斯区域治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规划停风1060分钟(含10分钟)的; (
14、5)无风巷道未准时打栅栏或没有警示牌的; (6)不按规定时间撤除采煤工作面设备的; (7)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8)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9)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 (10)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包括50万元)的; (11)提升设备断绳、蹲罐、坠罐;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米以上的; (12)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13)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 (14)有毒、
15、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殊严峻后果的; (15)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6)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7)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18)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 (19)其他认定性质到达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 3、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特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消失以下状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依据事故缘由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分管行政和技术副职分别罚款1200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治理人员、工长(含队长)分别罚款2023元;有失误者,分别罚款3000元,对于相关
16、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23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400元。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小时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顿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局部通风机无规划停风60分钟及以上的; (8)应密闭巷道24小时内未封闭且没有实行牢靠措施的; (9)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10)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
17、050万元(含10万元)的; (11)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 米以上;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 (12)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殊严峻的非伤亡责任事故。 (三)对幸运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幸运事故的,根据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幸运事故的,根据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依据事故分析结果,根据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五、其它规定 1、各矿井要根据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实行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实施安全检查和治理,保障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要按各矿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规定,快速汇报并妥当处理。 2、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救援等各项工作。各级治理人员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需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开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对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和监视检查的单位及生产职能科室,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监视检查责任。必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展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并严格把关,严格监视检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