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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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 焦政办202311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 通 知 四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仔细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焦作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第
2、165号令)、河南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
3、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治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市房产治理机构负责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其次章 交存 第六条 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
4、造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市房产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状况,对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根据以下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
5、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房产治理机构代管。 市房产治理机构应当托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幢号、单元、房屋户门号业主姓名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路(或街道)设帐,以幢号、单元、房
6、屋户门号业主姓名设分户帐,即四级明细分类帐。 第十一条 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也可以托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托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尚未售出的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代交该局部住宅的专项修理资金,受托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市房产治理机构签订托付代缴协议书。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或者
7、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 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自交存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的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由代管单位与专户治理银行按年结存到户。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第一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年后,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业主自主治理与政府代为治理的方式,鼓舞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治理。 实行业主自主治理
8、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打算托付政府代为治理的,其专项修理资金由市房产治理机构代为统一治理。 已售公有住房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房产治理机构负责治理。 第十五条 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业主分户账面、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账账面余额缺乏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数额30%的,应当由业主续交。商品房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数额续交后应不少于首期住宅专项修理
9、资金。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业主首次续交标准执行本方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续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可以一次性足额续交,也可以分期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市房产治理机构打算。 第十七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用于补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第十八条 房屋全部权转让时,原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住宅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将结余的
10、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支付给原业主。当事人之间关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根据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其次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托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幢号、单元、
11、房屋户门号业主姓名设分户帐。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市房产治理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市房产治理机构。 (三)市房产治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其次十一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后的账目治理单位,由业主大会打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应当承受市房产治理主管部门的监视。 第三章 使用 其次十二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12、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其次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二)楼房外墙消失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外表浸湿;(三)地下室消失渗漏、积水的;(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消失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标准的规定值;(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消失破损或脱落的,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外表消失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的;(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消失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消失破损的;(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九)其它状况
13、。 其次十四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展修理或更换的;(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峻的;(三)避雷设施不满意安全要求的;(四)配电设备局部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五)消防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或局部设备、部件损坏严峻的;(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消失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峻、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七)其它状况。 其次十五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物业经理人: 篇2:焦作市标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通知(2023) 焦作市房产治理中心文件 焦房文2023
14、50号 焦作市房产治理中心 关于标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开发建立单位、各相关业主: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的治理,标准修理资金的交存行为,依据河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豫建202376号)及焦作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焦政办2023111号)精神,现将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或交易转让时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开发建立单位与业主在房地产交易权属治理系统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告知业主到焦作市房产治理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根据合同商定面积交存修理资金。局属有关单位在办理商品房合
15、同备案或交易转让时,假如开发建立单位或业主个人供应的材料中没有盖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资料传递专用”章的“河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复印件,不予受理。 二、办理开发建立单位或业主个人不动产权证时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开发建立单位在办理权利人是开发建立单位或业主个人的不动产权证时,假如开发建立单位或业主个人供应的材料中没有盖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资料传递专用”章的“河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复印件,相关单位不予受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对群众的解释工作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
16、业主全部。假如修理资金归集不能到位,住宅小区内消防、电梯、供水、监控、照明等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改造将无法进展,严峻影响到广阔业主的住用安全和社会秩序,因此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就是交纳房屋的“养老金”,是广阔业主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 焦作市房产治理中心 2023年6月5日 篇3:开封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 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封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 汴政2023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开封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开封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
17、条为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局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方法所称商品住宅包括一般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房屋、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等商品住宅。 第三条本方法
18、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方法所称保修期根据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建立部令第80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住宅专项修
19、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指定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以下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详细负责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其次章交存 第六条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交存;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宅专项
20、修理资金由产权人交存。 已售出的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售房单位交存;续交的,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按以下标准交存: (一)无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交存;有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别墅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交存;非住宅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交存; (二)公共租赁住房,无电梯房屋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交存;有电梯房屋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应当依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九条出售公有住房的
21、,根据以下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托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
22、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住宅时,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标准、数额、时限、地点、交存方式等状况一次性告知业主,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商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方式,由业主自行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办理交存手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不得托付开发建立单位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开发建立单位受业主托付代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应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转存到住宅专项修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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