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监测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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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煤矿井下监测工管理制度 XX煤矿井下监测工治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监管,有效的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为了标准井下监测工的操作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瓦斯监测工必需每隔七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甲烷检测传感器、装置断电功能进展一次调试校正。否则,一台未调试校正罚款20元。严禁将调校卡交由安瓦员代其挂设,发觉一次对监测工和安瓦员各罚款20元。 2、在调试校正完成后,必需准时填写记录,做到井下探头调校卡、 与个人调试手册、地面调试记录“三对口”。否则,对未准时填写者罚款10元。“三对口”不符合者一惩罚款10元。 3、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准时处理,应在2小时内到达故障
2、现场进展处理,完毕后向通调、监测室汇报状况并作好相关记录。否则,罚款50元/次。消失故障超出4小时不能处理的,必需向通调汇报缘由,否则罚款20元。 4、对井下运行中的装置实行区域责任包干,责任人员对所管区的装置每周至少巡查3次。并清扫主机、探头上的粉尘,整理悬挂好电缆。否则,查获一次罚款50元。 5、采面顺槽、工作面多余的电缆应准时回收,并在通调电缆使用台帐上作好记录和使用地点。发生电缆丧失按丧失数量原价赔偿并罚款100元/次。监测工操作时严格根据操作规程及电气设备操作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否则,查获一次罚款50元。 6、监测工应严格遵守监测工岗位责任制中的有关条款。否则,查获一次罚款50元。 7、监测工在安装,维护、调校、撤出装置时,必需严格执行矿制定的相关操作规程及公司、矿有关规定。否则,每查获一次罚款50元。 8、凡装置被损坏,应准时向矿调度室、通调汇报,对有意破坏、盗窃、人为使装置失去作用的,由安监处、通风科组织追查,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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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井下 监测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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