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3篇.pd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3篇.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3篇.pdf(10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1/109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3 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一 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那么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当。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标准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标准、
2、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2/109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元(大写: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的首付款 元(大写: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其余价款 元,买受人以 方式向 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第三条 贷款实施
3、方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4、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 7 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1)逾期在 30 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109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 30 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那么,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那么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
5、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 7 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那么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 7 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局部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付清。买受人
6、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2)假设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 15 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 15 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那么,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 7 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 2 款规定执行。4/109 (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归还
7、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当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当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当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那么,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当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当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当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归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归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
8、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局部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第四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生以下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当。第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5/109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
9、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 30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当违约责任。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假设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那么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
10、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当任何责任。第六条 商品房的交付 6/109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
11、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当。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那么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当,
12、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假设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那么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当,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
13、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7/109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局部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当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当。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
14、务被延误,那么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那么应书面提出。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那么,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当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
15、卖人承当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8/109 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
16、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到达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当任何违约责任。第八条 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假设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那么,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
17、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9/109 2、假设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当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当相应后果。第九条 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 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效劳;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当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当。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
18、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假设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局部的损失,由买受人承当。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当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第十条 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十一
19、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10/109 (1)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 本工程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工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效劳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效劳合同生效时终止。(2)物业管理效劳内容 a)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e)公共秩序维护、平安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6)装饰装修管理效劳;f)物业档案资料管理。(3)物业管理相关效劳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效劳收费选择包干制。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按
20、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效劳支出应全部用于该工程前期物业管理效劳合同约定的支出。11/109 物业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局部:(一)管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4)专项维修资金的
21、使用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12/109 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局部权益的业主分摊。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局部权益的业主分摊。(5)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效劳期内无偿使用。第十二条 其他 (一)、鉴于该工程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根底设施与公
22、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1)除买受人所购置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设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工程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工程(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工程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
23、车辆及其他阻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13/109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到达使用条件。(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二)、该工程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当管理维护费用。(三)、关于本工程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那么,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
24、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物业效劳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当。(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局部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
25、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14/109 (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局部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局部。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积,亦不作为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那么变化等原因导致该局部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积变更的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当。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 范本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