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结构与设备课件-第8章--船舶抗沉结构与堵漏分析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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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结构与设备船舶结构与设备第八章第八章 船舶抗沉结构与堵漏船舶抗沉结构与堵漏第一节 船舶分舱和破舱稳对客船、100m及以上货船、油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近海供应船和特殊用途船等有假定破损及相应的分舱和破损稳性的要求。一、有关概念1分舱载重线:用以确定船舶分舱的水线。其中相应于适用的分舱要求所允许的最大吃水的水线称为最深分舱载重线。2限界线:在舷侧低于舱壁甲板上表面至少76mm(3in)处所绘的线。船舶残存实力要求,船舶的装载状态使吃水达到分舱载重线时,当一舱或数舱破损进水,船舶横倾和下沉的最终平衡水线不致沉没限界线。一、有关概念3舱壁甲板:横向水密舱壁所达到的最高一层甲板。舱壁甲板或其
2、上一层甲板应为风雨密(在任何海况下,水不会渗入船内)。4渗透率:某一处所的渗透率系指该处所能被水浸占的百分比。即某舱实际能被水浸占的容积占该舱的空舱理论总容积的百分比。船舶各处所的渗透率不同,空舱取98%,乘客处所、起居处所取95%,机舱取85%,装载一般货物、煤或物料贮存专用处所取60%,装载钢铁等重货的货舱取80%。一、有关概念5客船可浸长度:在船长中某一点的可浸长度,对有连续舱壁甲板的船舶,是以该点为中心的最大限度的一段船长,依据有关渗透率等规定的假设条件下,在该范围内破损进水后,船舶下沉不致淹过限界线。可浸长度应由计及该船船型、吃水及其他特征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业务衡准数Cs:是表示船舶
3、营运特征或船舶业务性质(即船舶预定用途)的一个参数,即表示船舶是以货运为主,还是客运为主,或是客货合运。其大小与机器处所的容积及限界线以下乘客处的总容积对限界线以下的船舶总容积的比值有关。一、有关概念分舱因数F:以船长中任何点为中心的最大许可舱长,以可浸长度乘以某一适当的因数求得,此因数称之为分舱因数。分舱因数由船舶的长度和业务性质(预定的用途)确定,依据船长L和业务衡准数Cs计算或查表选取。当船长增加,或业务性质从适用于运货为主变更至适用于载客为主时,应顺次连续递减。一、有关概念许可舱长:允许的两水密横舱壁的间距,即:许可舱长=可浸长度lF 分舱因数 船舶应按其预定的用途尽可能作有效的分舱,
4、分舱的程度应视船舶的长度与业务而变更,以载客为主的船舶,其船长愈大则分舱程度愈高。船舶分舱长度(L s)系指船舶处于最深分舱载重线时限制垂向浸水范围的甲板及其以下部分最大投影型长度。二、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法定规则以及SOLAS公约第1章B部分或IMO决议A.265()对客船的分舱与破损稳性作了规定1客船的分舱要求舱的长度可超过许可舱长,但该舱与其相邻的前舱或后舱加在一起的总长不应超过可浸长度或许可长度的两倍,取较小者。长度为l00m及以上的船舶,其首尖舱以后的主横舱壁之一应设置在距首垂线不大于许可舱长之处。当所要求的分舱因数为0.50 或小于0.50 时,任何相邻两舱的总长不应超过可浸长
5、度。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2客船的破损稳性要求(1)在全部营运状态下,船舶应具有足够的完整稳性,以能支持其任一不超过可浸长度的舱浸水至最终阶段。(2)如所要求的分舱因数为0.50 或小于0.50,但大于0.33 时,其完整稳性应足以支持随意相邻两主舱的浸水。如所要求的分舱因数为0.33 或小于0.33 时,其完整稳性应足以支持随意相邻三主舱的浸水。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3)船舶在破损后和经平衡后(若有平衡装置),最终状态的稳性要求如下:剩余复原力臂曲线在平衡角以外应有一个最少15的正值范围;从平衡角量到发生接着浸水的角度或22(一舱浸水时)或27(两舱或两舱以上相邻舱室同时浸水时)中较小
6、者之间的复原力臂曲线下的面积应至少为0.015mrad;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4)在浸水后但尚未达到平衡前的最大横倾角应不超过15。(5)船舶破损以及不对称浸水状况下经实行平衡措施后,其最终状态如下:在对称浸水状况下,当接受固定排水量法计算时,剩余初稳心高度不小于50mm;在不对称浸水状况下,一舱浸水的横倾角不超过7。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舱同时浸水,允许横倾不超过12;在任何状况下,船舶浸水的最终阶段不应沉没限界线。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3IMO A.265()决议的等效要求1973年通过的IMO A.265()决议“作为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平安公约第章B部分等效
7、的客船分舱与稳性规则”对基于概率方法的客船分舱与稳性衡准的部分要求如下:AR三、货船分舱和破损稳性现行SOLAS-章B-1部分“货船分舱和破损稳性”对船长()超过100m的货船(不包括液体散货船、近海供应船、特殊用途船)的分舱与破损稳性作了规定,以下是其部分要求。要求满足:达到的分舱指数A 要求的分舱指数R要求的分舱指数R=(0.002+0.0009LS)1/3达到的分舱指数A式中:i所考虑的每一个舱或舱组;Pi所考虑的舱或舱组可能浸水的概率,按规定方法计算;Si 所考虑的舱或舱组浸水后生存概率,按规定方法计算。四、液体散货船分舱和破舱稳性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的分舱和破舱稳性分别应符合MA
8、RPOL73/78公约附则I、IBC Code和IGC Code的有关要求。对油船依据船长不同提出在船长不同范围内假定船侧或船底损坏之后,分舱和破舱稳性衡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考虑到下沉、横倾和纵倾的最终水线,应在可能发生接着浸水的任何开口的下缘以下。这种开口应包括空气管和以风雨密门或风雨密舱盖关闭的开口,但以水密人孔盖与平舱口盖、保持甲板高度完整性的小水密货油舱口盖、遥控水密滑动门以及永闭式舷窗等关闭的开口,可以除外。四、液体散货船分舱和破舱稳性(2)在浸水的最终阶段,不对称浸水所产生横倾角不得超过25,但如甲板边缘无浸没现象,则这一角度最大可增至30。(3)对浸水最终阶段,复原力臂曲线在
9、平衡点以外的范围至少为20,相应的最大剩余复原力臂,在20范围内至少为0.1m,且在此范围内曲线下的面积应不少于0.0175m.rad。液体散货船分舱和破舱稳性五、稳性资料与破损限制图1稳性资料每艘客船,不论其大小,以及按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规定的船长24m及以上的每艘货船,应在完工时作倾斜试验,并确定其稳性要素。应将这些资料供应应船长,以便使他能用快速而简便的方法获得有关各种营运状态下船舶稳性的正确指导。稳性资料对船舶的改建以致对供应船长的稳性资料有实质性影响时,应供应经修正的稳性资料。对全部客船,定期间隔不超过5年,应进行空船重量检验,以核查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纵向位置的任何变更。与认可的稳性资
10、料相比较,假如空船排水量的偏差超过2,或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超过lL,则该船应重做倾斜试验。五、稳性资料与破损限制图2破损限制图为了指导高级船员,客船上应有永久性固定显示的限制图,在干货船的驾驶室内应有固定显示的或可随时运用的限制图。该图清晰地标明各层甲板及货舱的水密舱,限界上的开口及其关闭设施和限制位置,以及扶正由于浸水产生的横倾的装置。此外,还应给高级船员供应包括上述资料的小册子。水密舱壁上的全部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设有指示器。应在驾驶室内显示这些门的开和关状态。舷门或认为任其开启或未能适当紧固会导致严峻浸水的其他开口,也应设此类指示器。船体开口处的水密装置及要求对水密舱壁设置的要求1全部船舶
11、至少应设有以下水密舱壁:(1)一道防撞舱壁;(2)一道尾尖舱舱壁;(3)机器处所每端一道舱壁。客船和货船的水密舱壁的数量及沿船长的分布还应符合关于分舱与稳性的要求。对载重量600t及以上的油船,水密舱壁的数量及沿船长的分布还应依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I的有关要求。水密舱壁的数量水密舱壁的总数不少于表8.1的规定。对于船长大于190m的船舶,应按有关要求由干脆计算确定。L6060L8585L105105L125125L145145L165165L190中机型4456789尾机型3456678水密舱壁的要求(1)客船的防撞舱壁、尾尖舱舱壁和机器处所的舱壁应水密延长到舱壁甲板,当首部设有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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