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受教育权的冲突分析及解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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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受教育权的冲突分析及解决摘要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高校学生诉学校的诉讼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教育法律法规的缺陷、高校学生处分权的设定和行使方面存在瑕疵。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的不健全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我们应多管齐下,更好地利用法律来规范和协调学校的学生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关系,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键词高校处分权;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分析;对策高等学校有权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个人品行进行评价并在评价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奖励或处分。我国现行法律对学生处分权的规定主要存在于下列法律法规中:我国教育法第28条第4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2、高等教育法第4l条第4款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职权。2005年9月1日实施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授权,高校有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对学生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处分的权力。学生也有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然而就在这种权力的行使与权利的实现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冲突。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和高校管理环节薄弱造成了高校权力的过于宽泛,进而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与探究。一、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根源(一)教育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陷1.我国现行
3、教育法律法规内容单薄且宣言性立法多。缺乏保障学生实体权利实现的程序性法律法规。例如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学生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权利因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而难以落到实处,使得大学生的权利停留在应然状态,难以收到实效。2.法律条文中主观性词语过多,语义模糊抽象。如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中关于开除学生学籍的规定,有“性质恶劣”、“行为严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屡次”等主观性词语,而对于这些词语的理解和把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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