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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版本可修改、可编辑私人民间借款协议书(合同、协议书范本)甲 方:*单位或个人乙 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省*市*地 私人民间借款协议书 合同编号:_年_字第_号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借款人:_住所(地址):_法定代表人:_ 借款人:_住所(地址):_法定代表人:_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承担金额指每个借款人各自承诺的借款额。 1.1.2 借款承担比例提款前指各借款人的承担金额占借款总额的比例,提款后指各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借款总余额的比例。 1.1.3 银行营业日指全体借款人各自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2、 1.1.4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项目评审而向牵头行和其他借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此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它无物权担保的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借款 3.1 借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_币_元的借款。各借款人承担金额如下: _。 各借款人根据其借款承担比例参与每
3、次放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_。 3.3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共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年_月_日止。 在借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其记载事项本合同有低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由代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代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本合同项
4、下借款按季结息,借款人在每季最后一月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代理行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1.2 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 5.1.3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财政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和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5.1.4 借款人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订立、履行本合同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5.1.5 借款证交由代理行审核; 5.1.6 需委托工其他工作人员办理提款、还款及其它合同事宜的,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 首
5、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5.2.2 担保合同已正式生效; 5.2.3 按本合同规定向代理行提交提款通知书; 5.2.4 已在代理行开立银团借款专门账户。 第六条 提款 6.1 本合同项下借款分_次提取,具体提款日期和金额如下: _年_月_日,提款人民币_元; _。 6.2 任一借款人拒绝某次放款或不按其借款承担比例放款的,应于提款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书面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应于提款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借款人、并通过银团会议决定是否停止或减少该笔借款;未经银团会议决定,任何借款人不得单独停止或减少借款。借款人收到代理行放款通知后未书面答复的
6、,视为同意放款。 6.3 借款人应于提款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供填妥的发放借款的借据。代理行应于次日转送各借款人,各借款人根据收到的借据发放借款。 6.4 如需提前或推迟提款,应于拟提前提款日或者原定提款日(含提款期终止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书面申请,代理行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或推迟提款。推迟提款的,借款人应向借款人赔偿推迟提款期间借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之差的损失。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借款,应在约定的提款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出申请,经银团会议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逾期未提交提款通知书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借款人有权取
7、消未提取的借款。 第七条 还款 7.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期为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分_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_。 7.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可以在到期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前展期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由银团所有借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还款合同。 7.3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_。 第八条 提前还款 8.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提用。 8.2 借款人提前还款人,必须在借款付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
8、_元,并应是_万元的整数倍。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8.3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7.1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借款本金。 第九条 支付 9.1 在每一提款日,各借款人应将参与放款金额于当日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银团借款专用账户。 9.2 在每一还本日(含提前还款日)、付息日,借款人应于当日上午10:00前将应当归还的本金、利息存入银团借款专用账户并主动归还,或由代理行扣收。代理行应于当天将款项按借款承担比例划往各借款人。 9.3 借、借款人支付款项的,应于付款日当天通知代理行。 9.4 若某个提款、还款、付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
9、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十条 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由_向银团提供方式的担保,并与各借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的银团借款担保合同。 10.2 代理行认为发生了银团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银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借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原银团借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承诺 11.1 借款人承认和遵循借款人和代理行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
10、规程。 11.2 按照本合同和每次提款通知中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11.3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_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_日内,借款人应向代理行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济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11.4 借款人允许代理行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11.5 借款人实行承、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应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前_日内向代理行提出报告,并与银团就借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11.6 借款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
11、注册资本、章程及其它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7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恶化的情况,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借款债权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8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处置账面总值超过_元的资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_元以上担保以及以本合同项下借款形成的资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应当通过代理行征得银团同意。 11.9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代理行通报。 第十二条 借款人承诺 12.1 各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承诺款项。 12.2 各借款人对获悉的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保密。 第
12、十三条 银团关系 13.1 各借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借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任一借款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其他借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也不免除其他借款人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13.2 各借款人授权_为代理行,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代理职责,代理行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对各借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借款人应通过代理行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3.3 作为牵头行,应当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借款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报借款人,并视情况决定召开银团会议,商讨解决办法。 13.4 各借款人均是在各自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
13、,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牵头行对借款人在项目评审中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其它借款人通报,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13.5 借款人有权向代理行了解借款人的借款使用、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情况。 13.6 代理行认为必要时,可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借款承担比列合计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借款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牵头行应在接到召开银团会议的书面要求后_日内,向各借款人发出召开银团会议的通知,说明议题、时间、地点。 13.7 下列事项应当借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借款人同意,其决定对所有借款人均具有约束力: 13.7.1 宣布借款人违约、并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14、13.7.2 决定停止借款; 13.7.3 决定取消未提借款; 13.7.4 决定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13.7.5 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13.7.6 决定向借款人、担保人起诉或仲裁; 13.7.7 其他有关事宜。 13.8 下列事项应通过银团会议并由全体借款人一致同意; 13.8.1 修改本合同; 13.8.2 借款数额的增加; 13.8.3 提前或者推迟提款; 13.8.4 借款展期; 13.8.5 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的变更。 13.9 银团会义的决定,由人理行负责实施。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代理行为维护各借款人利益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各借款人应按借款承担比例向代理行进行支付
15、。 第十四条 代理行 14.1 代理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4.1.1 指定专人负责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具体事务; 14.1.2 办理银团借款担保手续; 14.1.3 建立专门的登记台账,对审定同意发放的银团借款总额及各借款人分担的借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 14.1.4 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 14.1.5 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借款承担比例于下一次交换划回各借款人(付款人支付不足时亦同); 14.1.6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4.1.7 将借款人或借款人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文件、证明等资料及时传达给各借款人或借款人; 14.1.8 必要时向借款人
16、通报借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4.1.9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银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4.1.10 办理借款人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借款的其他事项。 14.2 代理行怠于行使职责的,牵头行或其它借款人可以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开银团会议,决定要求代理行限时改正;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直接指定一借款人代行代理行的职责。代理行未按银团会议的决定改正的,经借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借款人决定,可以更换代理行,代理行应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资金及时移交给新的代理行。但在银团未选定新的代理行之前,代理行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3 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代理行对下
17、列事项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1 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 14.3.2 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不真实; 14.3.3 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 14.3.4 未能及时发现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违约; 14.3.5 其他代理行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事由。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5.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5.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借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借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
18、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5.3 任一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代理行书面通知其他借款人、借款人有及担保人。 第十六条 通讯 16.1 除9.3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履行中各借款人间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持号信函之外的其它书面形式送达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6.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达,均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送达时间。 16.3 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缔约各方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其它缔约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借款人支
19、付未提取借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_的违约金。借款人拒约提款的,应向借款人支付拒绝提取金额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 17.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借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7.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可以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_的利息。 17.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 10.2条、和第十一条的,应向借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_的违约金。 17.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况严重的,借款人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视为借款逾期,借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借款利息。
20、 17.6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各借款人均有权从借款人在各借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再由代理行按本合同的规定分配。 17.7 借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的违约金。 17.7.1 成员行收到代理行发出的放款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7.2 成员行擅自提前收回借款的; 17.7.3 代理行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提款手续期限传递凭证,造成放款迟延的。 17.8 借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改正,并向其他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的违约金; 17.8.1 借款人收到代理行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
21、迟放款的; 17.8.2 代理行违反划款时间的规定,拖延支付其他成员行资金的; 17.8.3 借款人依照本合同17.6 条的规定扣款后,擅自收回自己的借款本息的。 17.9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6.2条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向借款人和其它借款人分别偿付违约部分百分之_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18.2 借款人与某一借款人有纠纷的,可以直接与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 各借款人之间及其与代理行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银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九条 其他 19.1 本合同自各缔约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各缔约方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代理行应将副本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所有缔约方各执一份。 19.2 各缔约方可以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约定其它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 借款人(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牵头行(盖章):_ 代理行(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理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第13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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