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看我国人权保护与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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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看我国人权保护与发展【内容摘要】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人权问题,并结合国情给予保护和开展。但是,有些西方国家出于各种目的,动辄以人权问题对我国横加指责。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试图从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过程这样一个侧面论述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态度和具体措施。【关键词】人权婚姻家庭保护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开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开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包括团体、集体等范畴,它的客体包括生存权、开展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和社会权等方面
2、。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元素。一、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仪礼中为婚姻家庭生活制定了许多行为规那么,周礼中也有不少涉及婚姻家庭事务的标准。奴隶制的礼以“合二姓之好”和“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作为婚姻的最高宗旨,以“孝”和“悌”作为家庭宗族关系中至高无上的原那么,在宗法系统中基层组织是以婚姻为根底的家长制家庭。由此而导致的是家庭中男女、夫妻、亲子、家长和家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强烈;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三位一体,在家庭关系中支配一切;包办、买卖婚姻十分盛行。在婚姻缔结方面,必须秉承“
3、父母之命”,经过“媒约之言”。只有这样的婚姻,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成认。在解除婚姻时,丈夫地位主动,公婆和丈夫有种种理由致使妇女被遗弃,叫作“七出”,即“无子;淫佚;不是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条中任何一条都可以作为借口让妻子离开家。已婚妇女有三种情况可以不被休掉,叫作“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任意休妻,但更重要的是需要维护宗法伦理。在财产方面,宗法制严格确定嫡长子的继承权,其余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而无所谓“权”。至于女子,也说不上继承权,但为了贵族的体面和联络感情,大多给予客观的嫁妆,这同样是出于父兄的赐予,而不是
4、女子的法定权利。二、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开展起来的,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决定着这种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在此,仅就婚姻的成立与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简略说明它的主要特征。1、缔结婚姻强调等级制度,门当户对是成就婚姻的主要条件之一。阶级、等级和家世的不同,给通婚设下了种种限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封建尊卑等级格外森严,士族集团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在入仕、升迁等方面享有庶族不可能有的权利。为了维护士族的特权,不仅禁止良贱通婚,而且士族与庶族联姻,亦被称为“失类”而受到舆论的讥讽,甚至还会因此而丢了官职。唐朝时更加强调良
5、贱不能通婚,违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2、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的礼、法都要求“家事统于一尊”,家长的权力十分强大、广泛,往往同父权、夫权、族权紧密结合在一起。在人身关系方面,子女、卑幼对家长要绝对服从。封建孝道是亲子关系的最高原那么,“父为子纲”被奉为天经地义。基于“忠”和“孝”的一致性,父子关系就成为君臣关系的缩影。清朝时,统治者把宗族权纳入政治统治的体系,成认宗族拥有以“家法”对族人的裁决、惩罚的权力,并在民间推广宗族组织,对违抗族长的“悖逆子孙”予以严惩。这就使家长的主体更加扩大化。在财产关系方面,家庭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操于家长之手。同居卑幼不经家长同意而擅自动用本家财物的,将按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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