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连体人分离权的行使与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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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连体人分离权的行使与保护【摘要】连体人因身体结构异于普通人,随着医学技术发展、人权意识提高等原因而被受关注。其形成、人物特例、法律人格、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连体人相互间利益关系等诸多方面都有探讨,但对其分离权的行使与保护仍未得到普遍认同与法律明确保护,本文通过阐述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分类和现今主要学说以及连体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以此探讨连体人分离权的行使与保护。连体人分离权的正确行使和适当保护有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从而为连体人自身的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关键词】连体人;法律人格;民事权利能力;分离权一、连体人的法律人格自然人法律人格是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法律所认可的
2、资格,是法律无条件普遍予以保护的,体现人格尊严及人格利益,是自然人存在依据。连体人数量较少,对其法律人格随着社会发展也日渐不同。(一)连体人存在现状连体人是罕见的妊娠现象,由单独一个受精卵分裂而成。在母体中,第一周时出现细胞粘连,第14天仍没有分离,局部分离的受精卵继续成熟,便形成了一个连体的胎儿。这两个胎儿有相同的染色体核型、同一性别、血型、毛发颜色等,每10万次怀孕中约有一例发生。医生在第20周左右发现是连体胎儿一般会告知并建议终止妊娠,故大多数胎儿死于胚胎期,分娩成功率只有二十万分之一。连体人存活的数量屈指可数。常见的主要由胸部、脐带、头部、臀部和坐骨相连,罕见的有寄生式连体和胎内胎。连
3、体人的出现由来已久,根据杨立新教授和张莉教授的论连体人法律人格及其保护中最早案例是945年出生于亚美尼亚的一对男孩,手术分离后死亡。对连体人关注始于16、17世纪文学,连体人在大众看来不是神就是怪物。世界上最著名的连体人是1811年5月11日出生在泰国的一对胸骨相连的连体双胞胎兄弟昌和恩(1811一1874),他们共孕育了22个孩子。近年来最为引起热议的是2000年英国曼彻斯特的连体婴儿朱迪和玛丽以及2003年在新加坡接受分离手术的伊朗姐妹拉丹和拉蕾。据统计,1952年10月28日出生于美国的腹部连体人RonnieGalyon和DonnieGalyon是目前年龄最大的男性连体人,1961年9月
4、18日生于美国的头颅连体双胞胎LoriSehappell和RedaSehappell是目前年龄最大的女性连体人。(二)连体人法律人格身体结构明显不同的连体人,在法律人格上毋庸置疑存有争议。最早的“非人说”,人们视其为神敬仰尊崇视或为怪物遭人遗弃。无论是神还是怪,“非人说”如今看来是明显错误的,连体人身体结构区别于普通人但不能否认其人格。16、17世纪左右的“一人说”:承认连体人其中之一,一个得到洗礼教诲而另一个则被厌弃。19世纪由于医学技术进步和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了“二人说”从四肢和身体区分了不同种情况,虽然仍有一定争议但进步许多。“混合说”把连体人看作性别不同于男女的第三种区分情况。四种说
5、法中,笔者赞同杨立新教授、张莉教授在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中对于连体人法律人格的基本定位,他们综合了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的基本特性,作出判断连体人法律人格的基本要素:健全的人脑、独立的意志和能够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健全的人脑首先是可以从生物学角度清晰的从外观或医学手段便能辨别,独立的意志要求其具有独立的思维和认知判断能力,身体其他部分的相连不能影响和控制连体人有不同的意志,即便其头部相连。能够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是前两个条件的进一步引申,要求在独立的意志下可以和他人或者连体人相互之间有不同社会关系,是区分于其他社会主体以及连体人之间的身份和资格。反之,则不能被视为独立的个体。二、连
6、体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连体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关于出生的理论学说有“阵痛说”、“断带说”、“独立呼吸说”、“全部产出说”等,笔者赞同“全部产出说”与“独立呼吸说”的结合使用。首先胎儿应与母体分离成为单独个体、能够独立呼吸的有生命的活体。连体人脱离其母体有时间差,但由于其身体相连,作为一个整体,应以最后一个作为其出生的时间点比较妥当,但不影响日常生活中辨别其兄弟或姐妹的身份。连体人便同时获得民事权利能力,且相互之间民事权利是平等的、不容剥夺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宣告死亡在此不赘述)。关于生理死
7、亡的理论学说也有“呼吸停止说”、“心脏停止跳动说”、“脑死亡说”等,在“脑死亡”学说没有得到普遍适用下,普通自然人以公认的“心肺停止说”为主,心肺停止不可逆。但对于连体人来说,由于其身体构造的特殊性,连体人其中一个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另一个同时或相继死亡,甚至一个死亡会使另一个生命得到更好的延续。由于连体人死亡时间的不一致故其民事权利终止的时间也不同,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应适用哪一种理论学说,应借助于医学技术的进步、相关社会科学和人文思想的发展以及法律的规制在传统的“心肺停止说”和逐渐被人们认可的“脑死亡说”下进一步切实论证。(二)连体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依年龄和精神状态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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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体 分离 行使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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