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6.23--卫生法律法规解读(可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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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卫生法律法规解读卫生法概述 卫生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卫生法是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的总和。卫生法的宗旨:卫生法的宗旨:增进个人和社会健康、均衡个人和公共健康利益。卫生法基本原则:卫生法基本原则: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保障社会健康原则、患者自主原则。法律层次:法律层次:按位阶顺序排列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以及从属于各项卫生法规的卫生标准等。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财产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具
2、有惩戒或制裁性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行政处分: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实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触犯刑法,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能单独应用。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以附加或者独立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罚责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
3、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
4、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
5、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全方位维护和保障了公民权益。-侵权行为界定更明确、赔偿标准办法更具体和公开、透明。专章列出了医疗损害侵权行为。-第七章共11条,对医疗损害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侵权责任法解决了医疗纠纷处理的两个二元化问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医患之间的矛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矛盾;医疗事故赔偿和民法通则的人身损害的赔偿矛盾。一些小的纠纷案件增加。侵权责任法组织架构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
6、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共九十二条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通则部分 第一到四章为通则,主要就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被侵权人权益保护、侵权责任分配、法律使用原则、侵权赔偿范围、免责事宜等进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目的 1、保护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明确侵权责任 教育、警示他人 明确责任和义务
7、 3、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科以责任、惩罚过错和不法行为-教育和威慑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二条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明确了适用范围-民事权益 虽对列举的内涵进行了规定,但未列入的并不代表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如死者名誉权、胎儿人格权等。第三条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被侵权人损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 侵权者直接加害人 第五条第五
8、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从属关系 侵权责任法是侵权责任的一般法 其他法如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是特别法,应在修改时删除。第四条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优先原则 1、体现法律的人道和正义。2、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的需要。3、民事责任优先与其他行政、刑事责任并不矛盾,如果都能满足则责任人应同时承担。第六条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
9、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倒置。此条款有严格限制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作为、不作为 2、行为时有错误-故意或过失 3、受害人民事权受到损害-损害后果 4、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第八条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需满足以下要件:1、2人或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故意、共同过失。3、受害人有损害后果。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二
10、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对分别侵权责任及连带责任进行规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11、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1、一般赔偿:除列举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支出外,实际还包括营养、住院等。医疗费不仅指已发生的费用,还包括将来确定要产生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人员收入等确定。交通费以正式交通的票据为准。2、伤残赔偿:残疾赔偿金:无论受害人实际收入是否减少都应进行赔偿。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根据使用周期和人均寿命确定。3、死亡赔偿:对死亡赔偿对象、赔偿范围和标准争议较大。4、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于伤残、死亡赔偿金。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
12、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
13、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仅指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姓名权等。“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法定条件。近亲属的请求权没有明确排除。赔偿数额可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被侵权人伤残情况和精神痛苦情形。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
1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
15、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16、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关于医疗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标准:(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
17、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就诊活动当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医生和医院的关系。即医院是雇主,医生和护士是雇员,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一种职业行为,医生必须以医院的名义行医,医院是责任主体,就可以加强医院内部的协调管理,这样对医生的行为规范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追究过错责任。因为医学是一门实验性的学科,未知因素非常多,人类可以了解太空却不了解自己。必须要允许医生有医学合理的缺陷。因为医学不是万
18、能的,这样就只能追究医生的过错责任。若医疗施行无过错责任的话,医院就没有办法做了,因为所有病不可能都治好,所有病不可能都不死人,这个过错的判定就是是否违法、违规,是否尽到义务。比如预见义务和诊疗义务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
19、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级标准四级一级甲等一级甲等:死亡一级乙等: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甲等:二级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乙等:二级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丙等:二级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丁等:二级丁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
20、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甲等:三级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乙等:三级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丙等:三级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丁等:三级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戊等:三级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四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根据伤残状况,将伤残程度划分
21、为10级(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戊等)从第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见三、鉴定依据的原则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失: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2、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3、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等附随义务;5、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医疗行为的;6、未
22、尽其他必要的注意义务的。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见(四)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人应尽可能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3、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六级:A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B级: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C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D级: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E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F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北京司法鉴定业协
23、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见划分等级理论系数值(%)责任程度参与度系数值(%)A0无0 B10轻微120 C25次要2040 D50共同4060 E75主要6090 F100全部90100 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4、非法行医。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
24、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2、患者有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
25、高专业技术水平;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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