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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考试】公务员第4章第四章第四章 行政行为与依法行政(行政行为与依法行政(4)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概述 (4.1)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4.2)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 (4.3)2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概述 (4.1)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4.1.1)二、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二、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4.1.2)3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4.1.1)1、概念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运用行政职责向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行政服务并产生法律效
2、果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4)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实施的行为4二、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二、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4.1.2)(一)主体要素行政主体资格的存在(二)职权要素行政权的存在(三)法律要素行政法律效果的存在(四)外部要素针对行政主体之外的相对人5二、二、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4.2.2)1标准:启动条件 2概念:(1)依职权行政行为:无须行政相对人申请(积极/主动行政行为)(2)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
3、体只能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为 3区分的法律意义:(1)能够确定法律责任 (2)能够确认举证责任8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4.2.3)1标准:以行政行为针对的事务是社会公共事务还是行政主体自身内部事务为标准 2概念:(1)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本组织内部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2)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针对社会公共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3法律意义:救济制度不同9四、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四、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4.2.4)1标准: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为标准2概念:(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
4、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要求有特定的形式,只要明白所表达的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3法律意义:(1)举证责任 (2)必要形式确认法律效力10五、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五、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2.5)1标准:以行政行为的做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为标准 2概念:(1)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法规的适用没有灵活余地,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出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法规的适用具有灵活余地的行政行为 3法律意义:行政行为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确认11六、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六、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政
5、行为 (4.2.6)1标准:以是否改变原有法律关系为标准 2概念:(1)作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积极改变法律关系的行为 (2)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改变原有法律关系的行为12七、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七、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4.2.7)1标准:是否由行政主体单方议制就可形成并发生法律效力2概念:(1)单方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法律效力,无须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2)双方行政行为:需由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3法律意义:(1)法律效力的差异 (2)行为的实施程序具有一定的区分13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 (4.3)一
6、、行政行为生效的要件一、行政行为生效的要件 (4.3.1)二、行政行为生效的形式二、行政行为生效的形式 (4.3.2)三、行政行为的失效三、行政行为的失效 (4.3.3)四、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四、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4.3.4)14一、行政行为生效的要件一、行政行为生效的要件(4.3.1)1主体要件:做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 (1)法律授权(2)行政主体委托2职权条件:做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其职权必须合法 行政主体的职权划分:(1)按管辖事物划分 (2)按级别划分 (3)按地域划分3内容条件4形式和程序条件15二、行政行为生效的形式二、行政行为生效的形式 (4.3.2)1、即时生效:(1).决
7、大多数行政法规在颁布30日后生效(2).涉及国家安全、外贸汇率、货币政策颁布之日起即时生效(3).具体行政行为当场生效 2、送达生效:送达/告知 送达方式不同,生效时间不同(如电子、书面、电话)具体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表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 3、附款成熟时生效:依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1)、有附款行政行为:附条件行政行为条件成熟时即生效 附期限行政行为日期到达即生效 (2)、无附款行政行为16三、行政行为的失效三、行政行为的失效 (4.3.3)1、指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2、法定原因:(1)、确认无效:收回;无赔偿(当事人欺诈);赔偿 (2)、撤消主动撤消(作为行政处罚的撤消)恢复原状 被动撤消(因行政违法行为的撤消)同无效 (3)、废止:自废止决定确定时间起失去法律效力 (4)、附款条件消失或期限届满 (5)、其他失效情形:义务无法履行;不可抗力;标的物灭失;相对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权利主体放弃权利主张17四、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四、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4.3.4)(一)公定力(二)确定力(三)拘束力(四)执行力18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