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111009.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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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2011年年10月月目录一、上市公司监管体系与法律框架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行为规范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勤勉和诚信义务 2.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三、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约束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规范五、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准则一、上市公司监管体系与法律框架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及各地证券监管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监管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一、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准则法律框架法律框架1.法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2、民共和国证券法 2.行政法规及部门性规章行政法规及部门性规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3.自律性规则自律性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一、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准则二、上市公司董事、二、上市公司董事、监监事和高管人事和高管人员员的行的行为规为规范范(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相关监管规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3、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一并构成董监高法律义务的两大种类。忠实义务的着重点在于行为的目的和做出决策的出发点是否正确,是否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勤勉义务的着重点则是行为本身和做出决策的过程是否尽职和是否到位。勤勉义务: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也称为“善良管理义务”。具体表现: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案例: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诉中国证监会 忠实义务:在执行公司业务时
4、以公司利益作为行为的最高准则,当个人利益与对公司应尽的职务相冲突时,应把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忠实义务也被称为诚信义务。依据公司法第149条,董、监、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
5、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一、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准则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一、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准则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国有公司为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6、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为贪污罪)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数额在五
7、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挪用资金罪(国有公司为挪用公款罪)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
8、法活动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准则-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
9、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溯标准的补充规定-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
10、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的案例ST沪科张杰案被告人张杰原系上海科技董事长。2003年7月、8月间,在上海科技大股东斯威特集团实际控制人严晓群的要求下,被告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指使财务人员先后两次将上海科技帐外帐户中的人民币1亿元资金和6800万元资金划至斯威特集团指定的账户,斯威特集团将该资金用于股票买卖。判决结果:被告
11、人张杰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斯威特集团已将占用的上海科技的资金全数归还,上海科技的利益损失得到弥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准则(二)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二)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的情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的情形:-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在首发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12、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一、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13、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卖出/买入后的6个月内又买入/卖出的,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一、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准则三、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约束三、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约束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14、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一、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准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范诚信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股东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对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对控股股东行为的规
15、范严格限制资金占用及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严格限制上市公司为控
16、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回避表决、董事会三分之二通过)一、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准则对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对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独立-资产完整-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人员独立-上市公司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财务独立-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机构独立-建立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业务独立-业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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