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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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2013年版)修订解读年版)修订解读孙伟民孙伟民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内内容容修订背景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原则规定条文规定条文主要修改内容主要修改内容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修订的背景修订的背景(一)(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原卫生部于等法规,原卫生部于2002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以下简称规定规定)
2、,对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对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问题。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修订的背景修订的背景(二)(二)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对2002年下发的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进行了修订,
3、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2013版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修订的原则修订的原则修订修订对对2002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善,同时在新版的规定中,同时在新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病历,体现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
4、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17国卫医发国卫医发201331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家对20022002年下发的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2013年年版)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2013年年1111月月2020日日 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分成分成7 7章章,共,共3232条条,从总则、病历的建,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
6、与启封、保存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定。20022002版共版共2323条,未划分章。条,未划分章。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急)诊
7、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归档以后形成病案。形成病案。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对病历的管理。第四条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五条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理工作。医疗机构应
8、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第二章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
9、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检索。门门(急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第八条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要求书写病历。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第二章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病历
10、的建立 第九条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
11、记录、病危(重)通知书、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第二章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病历的建立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
12、、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理记录。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第三章第三章病历的保管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第十条门门(急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
13、建立门(急)诊电子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门门(急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门门(急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小时内,将检查检验
14、结果归,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入或者录入门(急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工作日内将门(急急)诊病历归档。诊病历归档。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第三章第三章病历的保管病历的保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和相关资料
15、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专(兼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第三章第三章病历的保管病历的保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第四章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6、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
17、阅的病历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第四章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理人。关爱心脑 呵护生命第四章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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