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7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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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DOC 76页)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计划第三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组与审计通知书第二节调查熟悉与审计实施方案第三节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第四节审计现场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与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审计移送处理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告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五章 审计项目过程操纵第一节审计组审核第二节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第三节审理部门审理第四节审计项目会议第六章审计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与国 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省审计
2、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管理,是指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项 目过程操纵、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检查等有关审计业务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审计包含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第三条 本办法是我省审计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补充规定,与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下列统称审计报告)。第四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 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遇有特殊情况,能够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第四十八条审计报告内容除符合国家审计准则的通常要求外,还应包含下列内 容:(一)审计发现的
3、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与移送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 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二)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有关 整改情况;(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包含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者领导人员(下列简称被审 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与被审计 人员的救济途径;(四)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后,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级审计机关报送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的内容要紧包含:(一)调查根据,即实施调查所根据的法律法规等具体规定;(二)被调查事项的基
4、本情况及总体评价,即基本情况要紧说明与调查目标有关的 被调查事项背景信息,总体评价要紧是针对调查结果发表评价意见;(三)调查发现的要紧问题及原因分析,即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全面反映审计调 查发现问题的事实、规模、性质、程度、影响、后果及原因分析,其中:每类问题的表 述原则是先总体(包含该类问题总量、占总体比率、进展规模、程度与趋势、影响面及 其后果)、后列举,列举的具体问题要有典型性,起到佐证总体结论的作用;对调查中 发现的不具有普遍性、倾向性与重要性,或者业务(工作)操作失误等与调查目标联系 不紧密且未造成影响的问题,在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中,原则上不作具体描述或者反 映;(四)审计调查建议
5、,即在正确把握审计事项进展的趋势的基础上,从宏观角度, 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从根治与操纵具体问题的角度,提出改革体制、健全机制、完 善法规等标本兼治的建议,提出加强管理、预防与堵塞漏洞、促进整改与规范等解决实 际问题的具体措施。第五十条在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存在违 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与进行审计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 法定程序,分别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下达处理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处理决定。第五十一条向被审计对象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要紧包含:(-)审计调查的根据,即实施专项审计调查所根据的法律法规规定;(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6、即被调查事项的管理体制、有关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有关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适用的绩效评价标准等;(三)审计调查评价意见,即围绕审计调查目标对被调查事项作出评价,要紧评价 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政策与制度执行效果,也可评价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与经济活动的真 实、合法、效益情况;(四)审计调查发现的要紧问题,即重点反映审计调查发现的政策、体制、制度及 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包含:事实、标准、原因及其影响;通常情况下,还应当提出整 改建议,有明确法规根据的应当引用具体的定性法规内容,其中关于被调查单位违反国 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问题,需要出具审计决定书进行处理处罚的,还应表述处 理处罚意见与法律法规根据;
7、(五)审计调查建议,即围绕审计调查发现的要紧问题,从政策、体制、制度与管 理层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只针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提出审计调查建议,审计 调查建议与反映问题的顺序基本一致;审计调查建议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被调查单 位与其他有关单位采纳;审计调查建议的对象通常为被调查单位。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五十二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与其他有关资料,经综合分 析、归类整理与讨论研究,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通常情况下,审计组应当在现场 审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 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五十三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组长审
8、核、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 后,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定签发。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除按上述规定要求执行外,还应当经审计机关经济 责任审计机构复核。第五十四条 需要出具汇总审计报告的审计项目,由牵头业务部门在审核有关参与 实施单位提交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基础上,形成汇总审计报告。汇总审计报告通常应当 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将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审计机关统一编号的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落款为审 计机关,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落款为审计组,并需经审计组长签名。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的审计报告原稿应当予保留,存入审计档案,
9、不得遗弃或者者 修改。第五十六条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 在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的基础上,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及业务部 门通常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复核审计报告工作,并 提交审理部门审理。第五十七条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对需要办理审计移送的,审计 组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第五十八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果类文书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分别引 用定性与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与标准;在引用法律与法规时,应列明法律、法规名称与 具
10、体条款号、条款内容;在引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时,应列明发文单位、文件名称、发 文号、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同一文书中重复引用同一法律法规时,后面的能够只引 用法规名称与具体条款。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所引用的定性与处理处罚根据与标准,能够不在报告正 文中具体表述,但应当通过附件表格形式具体列示。第五十九条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 果类文书进行复核后,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第六十条 审计组应当及时将经业务部门负责人与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复核、审核 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连同其他需要审理的资料提交审理部 门审理。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出具审理意见
11、书。审计组应当根据审理意见书修改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第六十一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果类文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 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要紧负责人授权,能够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 定。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对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进行修改, 按审计机关规定程序审签、印发。第三节审计移送第六十二条 审计发现的超越审计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的事项,应当区分不一致 情况办理移送:(一)对有关单位或者者个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者检察 机关查处;(二)对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者有关
12、干部管理部门查处;(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外的其他行为,与应当由主管部门、监管 部门或者者有关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或者者政府处理。审计发现的有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向有管辖权的机关、 部门或者者政府进行移送。同一事项不得同时向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机关、部门与政府 移送。第六十三条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有关 司法机关查处:(一)对违反刑事法律,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察 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涉嫌构成贪污贿赂罪、挪用公款罪、渎职 罪等职务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机关
13、处理;(二)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罪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 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要求,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 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第六十四条下列事项不得办理审计移送:(一)要紧事实尚未查清或者者未获取充分审计证据的;(二)属于审计监督职权范围内,应当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三)已经通过审计要情、信息、专报等方式上报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已经批转有 关主管部门查处的;(四)在审计过程中,有关部门已
14、经立案查处的;(五)其他不宜办理审计移送的事项。第六十五条审计机关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按下列规定确定受理部门:(一)审计发现同级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案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二)审计发现下级政府的案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发现下级政府所属单位的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移送下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三)审计发现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下级政府进行处理的,根据干 部管理权限或者问题的性质直接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同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政 府处理。第六十六条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案件通常应当查明下列事实与根据:(一)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主体、责任人;(二)涉
15、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与违纪后果,与有关证据;(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发生地、实施地与结果地;(四)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发生的时间;(五)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具体条文。第六十七条 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查明下列事实与根据:(一)涉嫌犯罪的主体、犯罪嫌疑人;(二)涉嫌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与有关证据;(三)涉嫌犯罪的发生地、实施地与结果地;(四)涉嫌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五)涉嫌违反刑法的具体条文。第六十八条审计移送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审计组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审计机关分管 领导审核后,将审计移送处理书、有关审计证据等资料一并送法规(审理
16、)部门审理;(二)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审计移送事项,应当在法规(审理) 部门审理后,提请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三)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移送事项,与经法规(审理)部门审理后需要由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下级政府进行处理的事项,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审计 机关业务公文流程处理,及时提请审计机关要紧负责人审核、签发。第六十九条 审计移送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审计移送处理书与涉及移送的全部资 料,其中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同时将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有关材料 目录抄送检察机关。第七十条 审计机关对已移送事项的立案、查处或者者处理情况,应当适时予以跟 踪,并及时取得书面反馈材
17、料。在受理机关处理结束后,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取得有关处理结果的材料,及时报告 审计机关负责人,并将处理结果材料的复印件送法规(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告第七十一条审计结果公告是指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与审计调查 结果的行为。第七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政务公开的要求,依法公开下 列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一)本级预算执行与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I(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与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三)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或者者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与占主导地位 的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四
18、)有关行业或者者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六)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结果;(七)专项审计调查结果;(A)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者上级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 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与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根据审计情况与工作需要, 能够在被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情况;经批准,能够向社会公开 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公开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要与有关主管机关协 商。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 上
19、市公司。第七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一)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与整改情况需要公开的,应当报经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二)向本级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与其他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 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授权审计或者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通过授权审计或 者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批准;(四)党政领导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报经交办单位同意;(五)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审计机关决定,并提早7日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十四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
20、 具前将其送被审计对象与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审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 果。公告时通常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再次 征求意见。需要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或者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 一致。第七十五条审计机关能够选择下列适当形式公告审计结果:(一)通过印发书面的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告;(二)通过本级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与审计机关网站公布;(三)通过新闻公布会公布;(四)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布;(五)其他适当的形式。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内容、范围、影响程度来选取审计结果公告方式,能够使用 一种形式,也能够同时
21、使用多种形式。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及选用的载体,应当经审计 机关要紧负责人审定。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一致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结果原则 上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 审计项目,由授权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第七十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上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代拟公告文稿,按照业务公 文流程,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分送法规审理机构审理、办公室审核,报请审计机关分 管领导会签后,由审计机关要紧负责人签发。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应当提请 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结果公告涉及下级 审
22、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有关事实内容应当经该审计机关确认。第七十八条 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应当严格履行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与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擅自公布审计结 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七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与其他有关单 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 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 者者熟悉被审计单位与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者没有
23、完全整改的事项,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 施。第八十条审计机关要紧检查或者者熟悉下列审计整改事项:(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第八十一条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与其他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整改,及时检查或者者熟悉审计整改情况,分别于每年10月底与次年3月底前形成审 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各1份,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分别报送财政审计牵头部门与承担 审计整改监督职责的部门(下列简称“审计整改监督部门”)。每年10月底报送的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要紧反映
24、的是当年财政同级审项目的 整改情况。财政审计牵头部门汇总后,提交审计机关行政办公会议审定,报告本级人民 政府。次年3月底前报送的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要紧反映的是上年已审结项目的整改 情况。审计整改监督部门汇总后,向审计机关行政办公会议报告。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审计项目,由参与实施的业务部门或者下级 审计机关负责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并向牵头业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牵头 业务部门汇总后,报送审计整改监督部门。第八十二条审计整改检查报告的要紧内容包含:(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含检查时间、项目、范围、对象与方式等;(二)被审计单位与其他有关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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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76页 审计 机关 业务 管理办法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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