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对其婚前财产,现任妻子与前妻子女能否共享继承权?教学文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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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丈夫去世,对其婚前财产,现任妻子与前妻子女能否共享继承权?-丈夫去世,对其婚前财产,现任妻子与前妻子女能否共享继承权?基本案情2001年10月,宋玉涛离异后,经人介绍与单身的秦娜相识恋爱,不久便共同居住生活。2002年6月26日二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2月份起,丈夫宋玉涛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患有多种严重疾病,遂住院治疗。在丈夫住院期间,秦娜一直对其悉心照顾,直至丈夫病情好转出院。出院后,秦娜和宋玉涛前妻所生的子女,均对宋玉涛护理有加。2006年6月份,宋玉涛病情突然恶化,经医治无效于6
2、月20日去世。宋玉涛去世后,留下住房一套。秦娜认为自己是宋玉涛的妻子,在其生病期间对其细致照顾护理直至丈夫去世,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要求继承丈夫的房屋产权份额。但是,三继子女共同辩称,此房屋是其生父宋玉涛与生母于红的共同财产,属生父与继母的结婚前的财产,因此继母无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娜和三个继子女都是宋玉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宋玉涛的财产均有继承权。位于本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是宋玉涛与前妻于红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宋玉涛所有。同时,因为于红先于宋玉涛去世,故她的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宋玉涛和三个亲生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宋玉涛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共计八分之五。对这部分财产
3、,秦娜和三个继子女共享继承权,对宋玉涛前妻于红的财产部分秦娜则无权继承。法院遂依法做出判决。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秦娜对丈夫遗留的房产有无继承权,实际上涉及的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认定问题。在我国,财产继承制度中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主要的继承方式。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或者是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依法不能认定的,适用法定继承。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来分配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故又称无遗嘱继承。适用法定继承就必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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