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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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入市监管,强化入市食用农产品 质量监测,进一步落实经营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 安全工作的意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突出关键环节,按照“抓源头、 明来源、强检测”的思路,抓住食用农产品源头性批发市场 和零售(农贸)市场两个关键环节,推进全市食用农产品入 市检测全覆盖,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和源头管理,规范 食用农产品入市检测等经营行为,提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排查和监管能力,提升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
2、全 保障水平。二、主体责任义务(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责任义务1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 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置情况等指标,并结合第三方风险评估监测和监督考核情 况,分等次进行绩效考核考评,分类分档给予分配奖补。(三)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可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 招聘,委托市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考 核。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市场检测实际需 求组织招聘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并落实好日常管理和考核 工作。(四)每年
3、度的市场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价监测工作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依法组织或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开展。五、工作要求(-)加强保障,强化入市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根据实 际情况,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零售(农贸)市场、批发市 场检测室设置或改造提升、检测人员招聘、日常检测耗材费 用及招聘派驻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补 助;鼓励、推进各类市场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并对日 常检测耗材等快检经费予以一定补助,确保实现各类市场快 速检测全覆盖。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
4、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食用农 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用,真正用于我市 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上。(-)加强协调,督促食用农产品准入准出规范。各级 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按照 本方案要求,加强协调沟通,共同督促集中交易市场监测工 作有效规范运作,严格落实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规定,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相互衔接,农业农村、海洋 与渔业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进入市场前环节 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 管,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溯源机制建立、完善。(三)加强监管,保障入市食用农产品
5、质量安全。各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市场检测工作规程、食品安全 检测监督员招聘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奖补等相关制度,推 进监测标准化、规范化;要加大食用农产品入市监管力度, 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主体责任义务,严把入市 质量关口,突出检测时效性,完善检测制度和不合格产品后 处理机制和溯源跟踪处理;强化检测结果运用,向社会实时 公开并方便公众查询、监督,对长期快速检测合率低的食品 品种,要加强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检,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不合 格食品行为,有力保障食品安全。每年根据市场快速检测、 风险评价监测、监督抽检结果,按照省食品安全风险分级 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对各类市场实行分级监
6、管, 并根据信用分类监管要求,确定信用等级,强化信用监管。(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 全检测方案(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2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 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 信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 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 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姓
7、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 位数量等信息。3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 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 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 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 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 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4 .从事批发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 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无法提 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进 行抽样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 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从事批发的
8、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市场经营者签 订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未签订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从事批发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督促经营者落实 入市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等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管理制度,并对经营者提供的产地质量证明等文件登记备 案,确保过程质量可溯源。推行两种溯源方式:产地证明 (或供货凭证、供货协议)+承诺达标合格证明。由市场经 营者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和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或“三品 一标”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 品地理标志)。市场检测合格证明。市场经营者无法提供 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
9、 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合格的,出具 合格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5 .鼓励支持仅从事零售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配备检 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 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与经营者签订经营管 理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二)市场经营者责任义务L市场经营者应按照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 经营,服从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开展检测等管理,遵守市场 各项管理制度。2 .守法经营,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3 .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办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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