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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任课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增强教师教 书育人的责任感,促进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确保教 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切实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结 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 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第三条 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安排, 具有严谨治学的教学态度和诲人不倦的工作精神。第二章教师聘任第四条 聘任条件。符合教师法有关规定,具有教 师资格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讲师(或相当级别)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具有
2、一定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经验,具备承 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教学效果良好。第五条聘任范围。校内在岗教师均有资格受聘成人教 育主讲教师。函授站可从所在地学校教师、当地其他学校教 师、专业技术人才中聘任主讲教师和部分课程的辅导教师。第六条外聘教师。主讲教师原则上在校内有关院系聘 请,若无相应专业或人数不足时,可适当考虑校外聘请。外 聘教师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第七条聘任程序。教师的聘任工作要在开课前一个月 内完成。各函授站根据要求推荐各课程的拟聘人选,填写大 学成人高等教育授课教师基本信息表,提交教师资格证书、 职称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聘任教师 确定后由函授站教务
3、部门发给教师教学任务通知书和课程 安排表,所聘教师未经教务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更换代替任 课教师。第三章课堂教学第八条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按照培养方案,针对成人学 习的实际,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精心备课,既要注重课 程系统结构、又要注重重点难点;既要注重知识传授,又要 注重能力培养;既要注重课本知识,又要注重学科研究动态, 介绍学术观点。第九条 任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供教材的选 用版本建议,优先使用近三年纳入国家规划或省规划的统编 教材。第十条严格依照培养方案按时组织教学,全面完成教 学任务。不得擅自增减课时或变动教学内容,严谨治学,认 真负责,讲求方法,提高效率。第十一条担任各函授站教学
4、工作的教师,要根据培养 方案指导函授学生自觉学习。面授时要结合函授学生自学情 况,组织教学活动。第十二条 对合班、合专业上课的学生,要根据学生实 际,结合不同专业、年级的要求,因材施教,兼顾各方要求。第十三条教师应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随意离 岗,不得擅自停课、调课、代课,不得以各种理由缺课或旷 课。教师因事因病不能上课,必须事先向函授站教务部门请 假,获准后,应办理调(停)课手续,假满后要及时补课。第十四条 加强课堂管理,维护教学纪律,保证教学秩 序。教师每次上课都要检查学生人数,并要作详细记录。学 生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将被取消该门课 程考试资格,缺课不足三分之一时,教师
5、要在考试成绩中按 比例做扣分处理。第十五条 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方法指导,经常性 抽查课堂笔记,耐心细致地解答学生疑难问题。注意学生思 想动态,认真听取学生意见,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以良好的教风带动良好的学风。第十六条 函授站教务部门要加强对教学质量的检查 和评估。要经常深入了解教学实际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力 度,通过开展教师评学,学生评教,学生评管等活动,进一 步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效率。要结合成人教育特点,积极探 索构建成人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学校成人教育的健康协 调发展。第四章 辅导答疑与作业第十七条辅导答疑是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一般课程 课后均要进行辅导答疑,避免存在疑惑,
6、影响下一次听课。 辅导答疑可集中统一安排,也可个别进行;可指定时间、地 点接待学生质疑,也可事前通知学生到班级教室进行辅导。 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 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学生。提倡和鼓励教 师充分利用网络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辅导答疑。第十八条 作业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 帮助学生理解、消化和巩固知识,以及掌握和运用所学知识 解决实际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教师必须认真对待, 充分重视,定时布置、及时批阅,做好记录。作业批阅及评 定成绩要客观公正,作业成绩要以一定比例记入结业成绩总 分。第五章课程考核第十九条 教师必须以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为依
7、据,分 析和理解大纲所规定的知识点和知识面,结合教材及教学实 际命题。命题必须考虑教学目的和任务,既要有一定数量的 客观题,又要有考察学生能力的主观题,两者要搭配适度。第二十条考试命题要有试题库或试卷库,一门课程要 求同时命A、B两套试题,原则上不许重复。考试时教务部 门从中选择一套试题,另一套作为备用卷用于补考。第二十一条 教师讲授结束后,应指导学生进行全面系 统的复习,促使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不 得划范围、指重点,更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题、漏题与泄题。 若发现此类情况一经查实,必将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 同一门课程由多名教师任课时,由教务部 门指定命题负责人,组成命题小组。由命题小组负责命题。第二十三条考试结束后,教师到教务部门领取试卷, 必须在一周之内阅完,核对无误后,将成绩登记表连同按要 求装订好的试卷一并交教务部门,不准延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各函授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 细则,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 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以本办 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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